作为一种人类与高等动物共享的行为样式,游戏有着悠久的发展史,其先于人类文明而出现,是生物进化过程中出现的现象。从游戏发生发展史的角度看,可以说,游戏在人类文明存在之前就是一种重要的存在,并从人类文明最早的起点一直延展到我们目前的生活之中,是一种古老而又普遍的社会文化现象,其伴随着文化发展又渗透于文化。[1]作为一种复杂的、与人类关系密切的文化现象,对其文化内涵的解读从文化史学对游戏的研究中可见一斑。
荷兰文化史学家赫伊津哈认为“文明是在游戏中并作为游戏兴起并展开的”[2]。文化与游戏两者相互交织,真正的纯粹的游戏是文明的主要基石之一,具有文化的生成功能。无论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原创活动语言、神话,还是现今文明生活中的法律和秩序,商务和谋利,涂鸦和艺术、诗歌、哲学、战争等,都植根于游戏的原始土壤中,自始游戏都渗透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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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义”的动物游戏[3]
从生物进化的角度看,游戏先于人类文明存在。对动物游戏的研究表明,动物的游戏与它们的生存条件有关,更有利的生存环境以及更多的食物指向更多的游戏行为。“狮子到了不为饥饿所迫,无须和其他野兽搏斗时,它闲着不用的力量就替自己开辟了一个对象,它使洪亮的吼声响彻沙漠,而它旺盛的精力便在这无目的的耗费中得到了发泄。”
动物的游戏是一项“有意义的功能”,以小狗们的亲密嬉戏为例:它们以略带客套的神态和友好表示邀请对方游戏,它们恪守规则,不许咬哥们儿的耳朵或不许咬得太重。它们假装变得愤怒可怕。最重要的是在这些活动中,它们有条理地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和快乐。可以看出,其不仅仅是物理学现象或心理学反应,它超越了“生活”的当下需要,并把“意义”传达给了对方,对其自身提供了一种非物质的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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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戏中并作为游戏兴起而展开的文明
赫伊津哈《游戏的人》中认为“文明是在游戏中并作为游戏兴起并展开的”。(www.xing528.com)
以语言为例,在言谈和语言的制作中,精神一直在事物和心灵间不断地“引发”,以其令人叹服的主动能力在游戏。每一个抽象表达背后都存在着极多鲜明大胆的隐喻,而每一个隐喻正是语言的游戏。
以法律为例,乍看上去,没有比法律、正义、法学与游戏更风马牛不相及的了。但是正义的宣判是发生在一个“法庭”里的,这个法庭是一个特定的时空范围,一个与日常生活隔绝的“封闭的圣地”,“在这个空间里,游戏举行,规则通行”,而当那些准备执法的法官戴上假发,披上法衣,他们就进入了一种“角色扮演”的想象境界而超出了“日常生活”。构成正义、规则、输赢的基础,也可以在游戏对竞赛、规则与公平的追求中找到说明。[4]
以诗为例,所有的诗都产生于游戏:神圣的崇拜游戏、宫廷的节日游戏、竞争的军事游戏、好争辩的吹牛游戏、嘲笑与辱骂、机智与敏捷的巧妙游戏。
另一方面,除了文化的生成功能外,游戏的发展与演变也受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带有社会文化的烙印,并反映社会文化的性质与特征。无论是对我国古代游戏文化特点的分析,还是对人类游戏的文化分类学研究都印证了此观点与看法。
在研究我国游戏史中作者发现,游戏的发展演变史是与我国古代的社会史、生活史、民俗史密切结合在一起的。我国古代社会特殊的社会条件、社会背景和社会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古代游戏活动的存在方式、发展方向和基本特点。如,充满着朴素阳刚、积极进取、尚武精神的蹴鞠、马球等力量型、运动技能型的游戏活动主要流行和活跃在历朝历代的开国初期,具有强兵习武的军事训练功能。而在历朝历代的下降衰落期,游戏活动往往转向阴柔文饰、取巧求异的风格,技巧型、赌博型游戏盛行。[5]在主导尚文轻武、以儒术文士治天下的我国古代,从整体上来讲游戏呈现出了这种现象:力量型、运动技能型的对抗性团体游戏相对较少,个人技能技巧型游戏较多;博弈类游戏、智力游戏、文字游戏高度发达和盛行,同时还具有独特筵宴游戏的特征。
此外,在国外对游戏所进行的文化分类学研究中,也发现了游戏类型与文化类型在发展水平上呈等级相关。如,萨顿·史密斯等对人类游戏的规则游戏进行的文化分类学研究,将规则游戏分为身体技能型游戏、运气型游戏和策略型游戏3种文化等级不同的游戏。认为身体技能型游戏注重实际的技能和操作,具有帮助人们练习生存适应技能的功能;依靠随机、偶然、运气来获取输赢结果的运气型游戏,植根于相信某种外部神秘力量或超自然的力量存在,并能够影响和控制自己命运的文化土壤;策略型游戏反映生存或成功主要依赖于人的理性决策能力而不是依赖于人的体力或运气的文化类型特征。
通过对游戏文化内涵的分析,可以看出,游戏的文化属性以及其与社会文化之间的辩证关系,在社会文化视野下对游戏的探讨,是我们了解游戏本质与意义的基础,也有助于对儿童游戏价值与意义的认识和理解,并为儿童游戏问题探讨奠定一定的社会文化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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