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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30年,罗马统治下的埃及:托勒密王朝结束,归属罗马帝国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元前30年,罗马统治者屋大维,打败了政敌安敦尼,并将军队开进埃及。以安敦尼为支柱的埃及的统治者克里奥帕特拉七世,自杀而死,结束了托勒密王朝的统治,埃及从此归属罗马帝国的统治之下。据统计,罗马统治者加在埃及人民身上的实物税有50种以上,货币税达450种以上。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埃及土地制度,同托勒密时代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罗马统治的初期,原托勒密王室土地为屋大维及其继承者所有,成为他们的私人财产。

公元前30年,罗马统治下的埃及:托勒密王朝结束,归属罗马帝国

公元前30年,罗马统治者屋大维,打败了政敌安敦尼,并将军队开进埃及。以安敦尼为支柱的埃及的统治者克里奥帕特拉七世,自杀而死,结束了托勒密王朝的统治,埃及从此归属罗马帝国的统治之下。

罗马帝国的军事统治 罗马帝国在埃及确立起来的君主专制统治,很重要的特点是强化军事统治制度。屋大维成为罗马元首之后,埃及成为他的私人领地,在埃及的全部收入为屋大维所有。他派出由罗马骑士等级选拔的军事长官,作为他的代表,在埃及行使军、政、财、法大权。罗马帝国的军团驻扎在埃及境内的重要城镇,维护建立起来的军事统治。在地方上,各州长的军事职能也相应地得到加强。埃及人罗马人、希腊·马其顿人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不仅必须交纳人头税(神庙定员以内的僧侣除外),而且被剥夺了任何政治权利;后者享有特权,被免除各种赋税。此外,在各州府的居民中,按其财产和社会地位又分出纳半税者,他们多为希腊人或外来人的混血统。按罗马政府规定,每十四年进行一次户籍调查,包括身份和财产。非特权阶层,儿童年达十四岁须由父母申报登记,开始缴纳人头税。这样,在罗马统治下的埃及,一方面存在奴隶与奴隶主的对立,另一方面还存在非特权的埃及土著居民与享有特权的罗马、希腊人的对立。前一种的对立,是奴隶制社会所固有的;后一种的对立,是出于罗马统治集团在埃及推行军事统治的需要。

罗马统治集团凭借在埃及建立的军事统治政权,对埃及实行了疯狂的经济掠夺。埃及号为罗马帝国的粮仓,每年向罗马交纳粮食税达175,000,000升,同时,还要提供大宗的税款,包括强压在劳动者头上的各种苛捐杂税。据统计,罗马统治者加在埃及人民身上的实物税有50种以上,货币税达450种以上。据说到公元1世纪中叶,埃及向罗马交纳税款的数目,每年超过一亿德拉克马。由此不难想见,此时埃及人民遭受的苦难比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更加深重。

奴隶制的衰落和土地制度的变化 在罗马帝国统治时期,埃及的奴隶制,在公元1至2世纪时还有所发展。此时期的一些材料,如纸草文书和某地的析产契约,不仅证明奴隶买卖尚在进行,而且数量也还不少。但是,从公元3世纪,特别是4—5世纪,埃及的奴隶制已走向末路。其表现是:一方面奴隶占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少,特别是在农村,有些地方奴隶只占人口的1—2%;在手工业中的奴隶占的比例多些,但这与奴隶主的奴役方式有关,他们“或者把奴隶置在自己的作坊里,或者责其独立经营。但是,据估计,奴隶人口一般说来大约只占自由民人口的10%左右”。[9]另一方面解放奴隶日益增多。据公元前2世纪的有关材料来看,罗马统治当局针对解放奴隶日益增加的情况,曾采用法律的形式加以限制。如此时期的一件法律纸草文书规定:“被解放者在三十岁以上方为合法解放”。“以遗产给予奴隶,而奴隶尚在械系中,后始解放,或已被解放而未达三十岁者,没收其财产。年未满三十而解放,但得有长官解放状者,以三十岁以上被解放论。”[10]用法律形式限制解放奴隶,是奴主统治阶级企图维护奴隶制存在的一种措施。但是,这种措施本身恰恰说明解放奴隶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说明奴隶制生产关系已经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在以后奴隶主统治集团所制定的法典中,所表现出来的再不是为奴隶制的存在与发展创造条件,因为奴隶制对奴隶主说来已经是无利可图了,而是怎样关心逐渐发展起来的隶农制和庇护制。因为这些奴役形式比起奴隶制来说,能够多少刺激劳动者的某些生产积极性。但是,它的发展是对奴隶制度的一个否定,它表明了奴隶制度必然被封建制度所代替的历史趋势。

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埃及土地制度,同托勒密时代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罗马统治的初期,原托勒密王室土地为屋大维及其继承者所有,成为他们的私人财产。其他如庙田、屯田、赐田等,虽然有的仍保留着,但逐渐地或者成为罗马王室和贵族的私有财产,或者变成世袭土地,促使私有土地发展起来。

由于罗马统治集团对埃及的横征暴敛,盘剥掠夺,迫使人口大量逃亡,荒芜土地日益增多,国库的收入锐减。为了扭转这一不利的局面,罗马当局采取了一些强制性的措施,诸如胁迫逃亡者回到自己的居住地,或者逮捕逃亡者的家属充其耕者,或者强制代耕、派耕等,试图使更多的荒芜土地得到耕种。

从公元1世纪起,为了解决税源的危机,罗马统治者又推行了公务人员承担某种公共义务和职内费用的所谓“强制公职”法。它和代耕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的摊派。因此,它使公务人员,特别是富裕的中等阶层,包括小康农民在内,纷纷破产。到公元2世纪,这种强制性的摊派的范围日益扩大,甚至无子贫穷的老妇人也不能幸免。公元3世纪以来,由于罗马帝国出现全面危机,使埃及人民深受其害,特别是破产的农民,更加赤贫化了。罗马统治集团为了转嫁危机和解决埃及的土地荒芜问题,一方面对王室土地,以及后来的教会和私人土地推行了长期的租佃制;另一方面不得不把国有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耕种。

罗马当局的上述措施,逐渐使过去的国有土地或王室领地演变为私有土地。据公元4世纪中叶的赫尔摩坡里的注册簿关于土地面积的记载提供的证据:总面积20,000阿鲁拉多些,其中私有地大致17,000阿鲁拉,公共的大约1,450阿鲁拉。[11]这说明土地私有已经占绝对的优势,对埃及土地制度说来,不能不看作是个根本性的变化。

随着私有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大土地所有制开始发展起来。大土地所有者通过兼并,把大量的土地集中在自己的手里,迫使小土地所有者破产。在此过程中,大土地所有者采用租佃的方式经营土地,因而破产的农民为其生活所迫,佃租土地,成为大土地所有制的依附者。此外,由于罗马统治集团的苛捐杂税和各种繁重的徭役,迫使仍保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农民,将其土地转交给大土地所有者,以此换取他们的保护。这些农民虽然从此失去自由,但可以免受税吏的欺凌与盘剥。因此,从公元3世纪开始,特别是4、5世纪,庇护制便流行起来。这种制度的流行,为大土地所有者包括高官显宦进一步掠夺土地,发展势力提供了条件。尽管罗马当局对这种严重影响国家税收的制度,三令五申地加以限制,甚至不惜用法律手段加以禁止,但实际收效甚微。公元6世纪以后,大地主控制了埃及的政治与经济生活,以致把他们的势力变成独立王国,甚至有自己的军队、亲兵和监狱。毫无疑问,此时,他们的占有制已经变成了新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就阶级而言,他们作为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出现于历史舞台。

与此相适应的,自由生产者的社会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3世纪以来,在农村中重新分配土地,使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成为小土地所有者。但是,他们在封建制生产关系形成过程中,无力摆脱大土地所有者的控制,他们被困着在土地上,逐渐变成与封建主相对立的农奴阶级。

埃及人民的反抗斗争 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埃及劳动人民,不堪忍受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不断地掀起反抗斗争。在这一时期里,埃及人民反对外来侵略者的斗争形式,同托勒密统治时期一样,一是逃亡运动,一是武装起义。由于罗马统治者的苛刻的盘剥和疯狂的掠夺,以逃亡形式所进行的斗争比托勒密时期更为激烈。从公元1世中叶开始就有一批农民逃亡。例如,据帝国时期的一份纸草文献中说:有一个村的“大部分人都不见了,因为从前村里有85人,而现在他们的数量减少到只剩10人,他们(即10人)中有8人也离开了,并且,他们应付出九年的金额⋯⋯”。[12]对此,尽管罗马统治者采取许多强制性的措施,甚至颁布法律来对付大量逃亡者,然而,不仅收效不大,反而进一步加深了罗马统治者与埃及人民之间的矛盾,致使埃及人民采取武装斗争的形式反抗罗马统治者。

公元172年,在尼罗河三角洲一带爆发了由僧侣伊西多尔领导的布科里人的起义。广大农民、奴隶参加了起义。起义者屡次打败前来镇压的罗马军团,并攻夺亚历山大里亚,给罗马帝国在埃及的统治以很大的打击。后来这次起义被叙利亚总督镇压了。但是,布科里人的反抗斗争却没有中断,时起时伏地持续到5世纪末。他们以三角洲沼泽地为据点,袭击罗马和拜占庭帝国的驻军和行政机关,沉重地打击了腐朽的奴隶制帝国的统治。

公元274年,在亚历山大里亚又爆发了费尔姆的起义。费尔姆是个富有的工商业奴隶主,因为罗马统治当局的政策损害了亚历山大里亚城的工商业奴隶主的利益,遂爆发了费尔姆为领袖的起义。后来起义被镇压了,费尔姆被处死。但亚历山大里亚城因此而遭到严重破坏。

公元前6世纪末7世纪初,埃及的广大奴隶、农民、贫民又连续不断地爆发反抗拜占庭帝国统治的起义,其中以阿萨利亚领导的起义尤为激烈。起义者以宁死不屈的精神同拜占庭帝国进行了坚决的斗争。起义的烽火很快燃烧到帝国的其他行省,给拜占庭帝国造成严重的威胁。

埃及人民的一系列的反抗斗争,沉重地打击奴隶制帝国的统治,在奴隶制崩溃、封建制度形成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容忽视的历史作用。(www.xing528.com)

公元7世纪,阿拉伯帝国的兴起,阿拉伯人向外扩张,在占领拜占庭帝国东部各行省之后,于公元640年征服了埃及。从此,埃及成为阿拉伯帝国的一部分。

[1]恩格斯:《反杜林论》,第18页1。

[2]转引自《世界上古史纲》,第326页。

[3] 1阿鲁拉合2735平方米,即约0.27公顷。

[4]见《纸草文书选》(A·S·Hunt及C.C.Edgar编译Select Papyri Loeb)第1卷,第81—83页。转引自刘家和主编:《世界上古史》,第75页。

[5]1阿尔塔巴合39.3升。

[6]见《纸草文书》第2卷,第39—43页。转引自《世界上古史纲》上册,第329页。

[7]参阅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63页注

[8]转引自刘家和主编:《世界上古史》,第77页。

[9]见威斯特尔曼:《古代希腊罗马奴隶制度》(W.L.Westerman,The SlaveSystem of Geek and Roman Antiquity)第120—122页,87—88页。转引自刘家和主编:《世界上古史》,第78页。

[10]转引自《世界上古史纲》上册,第334页。

[11]A.C。约翰逊:《埃及和罗马帝国》(1951年),第78页。转引自《世界上古史纲》上册,第337页。

[12]见《古代罗马史文选》,1962年版,第445页。转引自刘家和主编:《世界上古史》,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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