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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原始公社制的解体和国家的产生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属器的使用和社会大分工 原始公社制的解体是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开始的。原始公社制度解体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重要前提是因金属器的使用而引起的生产力的急剧发展。随着金属器的不断进步而来的社会分工和交换的不断发展,生产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就是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和形成。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 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是以生产力发展的一定水平为前提的。

第三节原始公社制的解体和国家的产生

金属器的使用和社会大分工 原始公社制的解体是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开始的。父系氏族时代是氏族制度解体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这一时期相当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亦即考古学上的金石并用时代和金属器时代。

原始公社制度解体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重要前提是因金属器的使用而引起的生产力的急剧发展。早在旧石器时代晚期,人类已经知道天然金属,如铜、金、银、陨铁等。大约七千年至六千年前,西亚、埃及等地以及欧洲一部分地区,已开始利用天然铜。到公元前四千至三千年前,西南亚、埃及、中国以及南欧和中欧等地区,先后开始冶炼铜。但由于炼出的纯铜质地较软,使用价值不大,用途不广,石器在生产上仍占主要地位。考古学上称这个时期为金石并用时代(亦称铜石并用时代)。真正的金属器时代,是从开始冶炼青铜开始的。大约在公元前三千年代中期,两河流域和印度河流域开始使用青铜,后来是埃及、中国和其他一些地区(约在公元前二千年代)。青铜是铜与锡的合金(生锈后呈青色),它具有比纯铜熔点低(纯铜熔点高达1084℃,青铜熔点为910℃),硬度大,易于成形和刃口锐利等特点。因此,它很快就成为人类制造武器、工具和器皿的主要原料,但它在生产领域并没有完全排除石器。继青铜器之后,到人类掌握炼铁术之前,有过一段使用陨铁的历史。后来,人们才逐步掌握了炼铁技术。公元前二千年代后半期,西南亚地区发明炼铁术,这可能是世界上最早用铁的地区。从公元前二千年代末至一千年代上半期,东南欧、南亚次大陆、北非以及中国等广大地区,先后进入铁器时代铁矿资源丰富,价格便宜,比铜和其他金属都坚利耐用。所以,铁的出现,对生产的发展发生巨大的影响。恩格斯曾说过:“铁使更大面积的农田耕作,开垦广阔的森林地区,成为可能;它给手工业工人提供了一种其坚固和锐利非石头或当时所知道的其他金属所能抵挡的工具。”[1]可见用铁制造工具和武器,无论在使用价值和应用范围等方面都大大超过其他任何金属。因此,铁器的出现是金属时代的最高阶段,同时也是它的最后阶段。

从石器过渡到金属器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表现,也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它反映了人类控制自然和改造自然能力的巨大提高,因而它势必导致原始社会发生一系列深刻的、革命性的变革。

金属器的使用,使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有了较大的发展,从而引起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在金石并用时代和青铜时代畜牧业已有了很大发展。在亚洲一些适宜大规模放牧牲畜的草原地带,出现了一些游牧部落。大规模放牧牲畜同以前的狩猎和零星饲养相比,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人们只要对畜群进行简单的照顾和看管,牲畜就会自然地繁殖起来,从而能够经常给人们提供肉类、乳品、皮毛等畜产品,得到比农业生产更多的收获。所以,畜牧业便成了主要的生产活动。于是,游牧部落便从其余部落中分离出来,这就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农业方面,在两河流域南部、埃及、中国等地区出现了灌溉农业,并逐渐由原来的锄耕过渡到犁耕,即过去使用的木犁、石犁也逐渐为金属犁所代替。这促使耕地面积扩大,产品数量增多,农业也成为一些部落的专业。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这时人的劳动力除能够生产出维持劳动者所必需的产品以外,有了一定剩余;而且畜牧部落与农业部落产品的种类又不相同,这使农业部落与畜牧部落之间的产品交换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了。所以,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以后,过去部落之间的偶然性交换,就逐渐变为经常性的交换。畜牧部落与其余部落交换的产品主要是牲畜,特别是牛。于是,许多物品都用牛来估价,而且人们都乐于拿自己的产品与它交换。这样,牛便首先获得价值尺度——货币的职能。于是原始货币产生了。

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发生于考古学上的青铜时代或铁器时代,相当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以后生产力的新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交换的经常化,对手工业生产的发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铜器和铁器的制造、制陶、纺织、榨油、酿酒建筑等手工业日益复杂化和专门化,这种多样的生产劳动,都需要劳动者有较多的生产经验和熟练的技艺,它已不能由同一个人进行了。于是,在定居的农业部落中,手工业便从农业中分离出来,这是第二次社会大分工。随着分工范围的扩大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促使交换有了进一步发展。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商品生产出现了。这时交换不仅在部落之间和部落之内进行,甚至远达海外。除牲畜继续作为价值尺度外,还用金块、铜块、铁片和加印的银块等作为价值尺度。

随着金属器的不断进步而来的社会分工和交换的不断发展,生产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就是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和形成。

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 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是以生产力发展的一定水平为前提的。在金属器出现以前漫长的石器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当时不可能产生私有制和阶级。当人类开始使用金属工具,并把生产力水平提高到能够提供剩余产品的时候,才给私有制的产生创造了物质基础,并为占有他人劳动产品、进行经济剥削提供了可能。

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和形成,是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来的社会分工和交换的不断发展逐步完成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以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使人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2]产品交换因而也日趋经常化。这时,一些氏族首领和少数家族长,为了占有较多的产品为自己享用,利用担任公职的方便条件,在对内分配产品、对外交换的过程中,把一些集体财产窃据为己有。于是,便出现了私人占有财产的现象,在部落和氏族内部也开始出现了财产分化。这时,变成私有财产的还只限于牲畜、农产品等动产。

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阶级也出现了。因为剩余产品的出现也给剥削他人的剩余劳动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社会分工而引起的生产领域的扩大,增加了氏族公社、家族公社的每个成员的劳动量,吸收新的劳动力已成为必要的了。于是,战争俘虏不再杀掉,而是把他们变为奴隶。奴隶制度开始产生了。正如恩格斯所说:“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产增加并且使生产场所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3]最初的奴隶都是外部落、外氏族的人,数量很少,在生产中还不起主要作用,通常被吸收为氏族公社、家族公社的成员。这种奴隶制被称为家长奴隶制或家内奴隶制。家长奴隶制是“刚刚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4]但它已具有奴隶制的一般特征,如奴隶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奴隶主不仅占有其劳动,还占有其人身,甚至握有生杀予夺之权。

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以后,生产的日益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生产率的不断增长,大大提高了人的劳动力价值,使奴隶劳动从过去的简单助手逐步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家长奴隶制又有所发展。同时,随着剩余产品的积累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在各个氏族之间以及每个氏族范围内的各个家族之间,财产分化的现象也日趋加剧。某些氏族和一些家族占有大量牲畜、财富和较多奴隶,另一些氏族和家族则陷于贫困境地。结果,部落中的富有氏族和氏族中的富有家族,逐步成为部落的贵族,他们依仗权势欺压和剥削贫困氏族和贫困家族的成员。这样, “除了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间的差别,——随着新的分工,社会又有了新的划分”。[5]从而阶级分化和阶级对立日趋明朗化。到父系氏族公社末期,每个部落或氏族中都出现了奴隶主和奴隶、富人和穷人、贵族和一般氏族成员(平民)之间的对立和斗争。

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以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分工的发展,为个体劳动和个人经营提供了客观可能性。原来以氏族公社或家族公社为单位的集体劳动,逐步由集中转为分散,即过渡到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因而生产工具、牲畜、劳动产品等的所有权,也逐步缩小范围,即由氏族公社、家族公社占有逐步过渡到个体家庭所有。至于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一开始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个体家庭使用。这种逐步缩小原始公社所有制的过程就是公有制解体、私有制形成的过程。

父系氏族公社及其解体 父系氏族公社是继母系氏族公社之后,一种新的氏族制度。从母系氏族公社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是一场家庭革命。这一革命的决定因素,是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金属器出现以后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农业由过去的锄耕过渡到犁耕,畜牧也由过去的零星饲养过渡到大规模放牧,手工业生产也日益复杂化。经济领域这些重大的进步,导致男女在经济地位上的重大变化。驾犁耕田、看管畜群和复杂的手工业等重要的、劳动强度大的、经常性的社会劳动,妇女是不能承担的,只能由男子来承担。而妇女所承担的纺织、炊煮、生育子女等家务劳动,逐渐失去社会意义而变成一种私人的事务。男女在经济地位上的变化,导致彼此社会地位的变化,即男子在社会上逐步居于主导地位,而妇女的地位则大大地降低了。这是从母系氏族公社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见,母系氏族公社的解体和父系氏族公社的确立,是妇女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男子在生产上跃居主导地位的直接结果。

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而来的私有制的产生,使男子要求改革继承制度,则是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的另一个主要原因。男子既然在经济上居于主导地位,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从而就取得了支配财产的权利,也增强了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于是,男子就产生利用这种已经增强了的地位来实现把财产传给自己子女的意图。

然而,按照母系氏族时代的婚姻制度(对偶婚),夫妻双方各属于自己的氏族,丈夫参加妻方氏族的劳动和消费,所生子女属于妻方氏族。丈夫在妻方氏族无论创造多少财富,他的子女都不能继承。至于丈夫本氏族的财产,他的子女因为在外氏族,也没有继承权。因此,私有制同传统的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发生了矛盾。男子要实现财产由自己子女继承的要求,就必须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和财产继承制度,实行丈夫对妻子的独占,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经过长期而复杂的斗争,人们逐渐实行了男子娶妻,妻子从夫,而不再是丈夫从妻;子女从父而不再从母;财产继承也逐步从过去的母系亲属继承改为父系子女继承。这样,就废除了按女系血统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亲属的继承权,而代之以男系血统计算世系和父系子女的继承权。于是,母系氏族就为父系氏族所代替。

母系氏族公社的解体和父系氏族公社的确立,意味着“个别人的个性开始上升于氏族之上”。[6]这就是说,父亲开始支配子女,丈夫开始奴役妻子,主人开始压迫奴隶,即男子开始“独裁”,妇女被大大贬低。可见, “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是反映氏族组织崩溃向阶级社会过渡的现象之一”。[7]这是“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8]这场革命是人类社会发展合乎规律的现象,它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父系氏族公社出现,并不意味母系氏族公社立即消失。它们在世界许多地区往往是并存的。正如石器与金属器、家族公社与个体家庭的相互重叠、同时并存一样。只是由于它们各自代表原始公社制的不同发展阶段,史学上才依据发展的顺序划分出依次更替的历史时代。而且父系氏族公社还长期保留着母系氏族公社的残余。嫁到夫家的女子同自己的氏族、家族仍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刚出嫁的若干年间。例如许多地方盛行的返娘家的习俗,就是母系氏族制度时代的残余。通常妇女婚后必须回娘家住一段时间,有的竟长达一、二年。在此期间丈夫不得与妻子会面,待妻子在娘家分娩后,才返回夫家。

父系氏族公社包括几个父系家族公社。父系家族公社又称为父系大家族或家长制家族。一个父系家族公社,包括一父所生的几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儿女,有的还包括奴隶在内。它是一个实行土地和生产工具公有、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原始共产主义的血缘集体,是父系氏族公社的基本经济细胞。

父系氏族公社还保持着民主的性质。一个父系氏族公社有一个由选举产生的氏族首领,氏族全体会议和由各家族长组成的议事会。每一个家族公社有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家族长负责组织生产和领导生产。然而,氏族首领和家族长都已改由男子担任,氏族全体会议也只有成年男子才有权参加。可见,由于妇女失去了过去在经济上的主导地位,因而在社会地位上也失去了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际上变成了卑微的奴隶。

父系家族公社是从对偶家庭向个体家庭过渡的中间环节,是现代家庭的萌芽。它的主要特征,一是父权,一是包括奴隶在内。 “它含有后来在社会和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一切对抗性的缩影”。[9]父系家族公社一直残存到现在,几乎全世界都留有痕迹。

随着家族公社内部财产分化的加剧,个体家庭逐渐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个体家庭是以一对夫妻和他们的子女组成的独立生产、生活单位。它的特点是丈夫的统治和婚姻的牢固性。个体家庭的成长大大地削弱了氏族血缘关系的牢固性,给氏族制度打开了一个缺口。因为“各个家庭首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仍然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在这种公社范围内进行的共同耕作制”。[10]随着个体家庭成长而来的血缘关系的削弱,各氏族、部落范围内人员流动现象日益加剧,于是就出现了没有血缘关系的个体家庭杂居的村落。这些居住在同一村落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结成一个统一体,这就是农村公社。在牧区是畜牧公社,在猎区是狩猎公社。(www.xing528.com)

农村公社出现于父系氏族公社后期,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农村公社具有以下特点:一、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是公有和私有两种所有制并存。公社范围内的森林、荒地、牧场、道路、桥梁、耕地均属村社集体所有,但耕地定期分配给各家庭使用;房屋、宅旁园地、牲畜、农具、劳动产品为各个家庭私有。二、村社是一个农业、手工业结合的自给自足的共同体。一个农村公社往往有铁匠、陶工、磨粉工等专门手工业者,为村民生产必需的手工业品。除村社内部不能生产的极少数物品外,一般很少和外界交换。三、村社的管理仍保留原始民主制的残余。它有由村民(全体成年男子)组成的村民会议,负责制订农村公社的规约、选举村社首长等重大问题。村社首长监督村民会议决议的执行以及处理日常事务。但村社的管理机构已开始脱离村民逐渐为富裕分子所把持。他们占有较好的份地,并且不时侵犯村民的利益。随着阶级社会的形成,村社公有制遭到破坏,农村公社便走向解体。但在不少地区,它的残迹甚至残存到近代。从氏族公社转变为农村公社,表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原始公社制已经走到尽头,它的产生和发展是原始公社制解体的主要标志。

军事民主制和国家的产生 从父系氏族公社出现到国家产生的整个时期,氏族部落管理制度实行军事民主制。军事民主制的出现,与部落或部落联盟之间的频繁战争紧密相关。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氏族之间或部落之间有时也发生冲突,但主要是因为血亲复仇和边界纠纷。现在,由于私有财产的积累和奴隶劳动的发展,掠夺邻近部落的财富和人口,已成为增加财富的主要手段。因为“进行掠夺在他们看来是比进行创造的劳动更容易甚至更荣誉的事情。”[11]因此掠夺战争日趋经常化。随着战争的日益频繁,为了掠夺和防卫的需要,一些近亲部落往往结成拥有共同领土的部落联盟;并出现了专门负责组织战争和指挥战争的军事首领,在他们的身边还集结一批勇敢善战的亲兵群,他们构成对外战争的核心力量。这时,在部落联盟或部落的范围内,除军事首领外,还有两个重要机构:一个是由各氏族首领组成的常设管理机构——议事会,它的职责是集体讨论决定部落联盟或部落的一切重大问题;一个是由能作战的全体成年男子参加的最高权力机构——人民大会,它讨论决定一切特殊重大事项(如战争、讲和⋯⋯等)。这样, “军事首长、议事会和人民大会构成了发展为军事民主制的氏族社会的各机关”。[12]

军事民主制具有民主与军事的两重性:一方面在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上保留着氏族民主制的因素,如军事首领的选举制、议事会和人民大会仍保有相当的权力;另方面,出现了军事首领的个人权力和具有军事编制的形式,因而使氏族部落的管理制度具有正常的军事职能。所以,处于这一发展阶段的氏族部落管理制度,被称为军事民主制。

氏族部落管理机构中出现的象征个人权力的军事首领和对外掠夺的军事职能,是瓦解氏族民主制的重要因素,是后来国家机构中的个人统治权力和对外侵略职能的萌芽。随着掠夺战争的持续进行,军事首领占有的财富和奴隶日益增长,他们的社会地位日益巩固和上升,其职务也由选举产生而逐渐变成固定和世袭的职务。同时,掠夺战争也加速了氏族部落内部公社成员的贫富分化,促进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在战争中,广大普通公社成员是牺牲品,有的丧失了生命,有的成了残废,有的失去了财产和自由而沦为奴隶。而氏族首领则通过担任公职,化公为私,积累个人财富,变俘虏和负债人为奴隶,社会地位也日益巩固和上升,成为世袭的氏族部落贵族。与此同时,由各氏族首领组成的议事会,也逐渐变为贵族会议,他们的权力也日益加强;而人民大会的作用则日益降低。结果,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和阶级冲突的日益加剧,使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贵族阶级越来越需要借助于暴力手段来巩固和扩大既得利益。于是,他们便利用自己在军事民主制机构中日益加强的权力,逐步把部落管理机构变成对内压迫、对外掠夺的工具,他们本身也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的主宰,即成为统治阶级。这样,国家便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产生了。

综上可见,在原始社会解体向阶级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军事民主制是氏族制度解体在上层建筑方面的一种表现,它加速了氏族民主制的崩溃,为以氏族民主制为基础的氏族部落管理机构转变为国家机构准备了条件,最终导致国家的出现。这是国家产生的一般规律和趋向。然而,由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国家产生的途径却是多种多样的。恩格斯曾经根据欧洲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不同情况,把国家产生的途径归结为多种途径,而不是一种途径。雅典是一种类型,“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13];罗马是一种类型,国家是在原有氏族成员——罗马人和外来平民的斗争(即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中产生的;战胜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又是一种类型,他们的国家是通过征服而产生的。然而,不管途径怎样不同,在一般情况下,国家的产生总是同私有制、阶级对立相联系的,而且总是经过军事民主制这种上层建筑的形式过渡到国家的。因此,恩格斯把雅典途径作为典型,在理论上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是按地区划分它的居民,而氏族组织的划分则是按血缘关系;第二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权力是经济上占统治的阶级对被剥削阶级实行阶级压迫的工具或手段。历史上第一个出现的国家是奴隶制国家。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先后出现于尼罗河流域、两河流域、印度河流域、黄河流域以及爱琴海地区。

[1]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9页。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7页。

[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7页。

[4]同上书,第159页。

[5]同上书,第160页。

[6] 马克思:《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译本,第36页。

[7] 斯·普·托尔斯托夫:《马克思与摩尔根——论马克思《古代社会》一书摘要》, 《民族问题译丛》,1973年,第3期。

[8]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页。

[9] 马克思: 《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译本,第38页。

[10]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0页。

[1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0页。

[1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0页。

[1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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