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早晨我骑自行车上学,因为快要到上课时间了,我就快蹬了几下。就在这时,突然有一个小学生横穿马路。我一看要撞到那个小学生了,急忙刹闸。但由于闸不太灵,把那个小学生撞倒了。我急忙扶起那个小学生,送他到医院,并通知了双方家长。那个小学生只是胳膊、大腿的关节处擦皮伤,经治疗几天就好了。可是,那个小学生的家长到我家,非要我们赔偿全部损失。请问骑自行车撞伤人就要赔偿全部损失吗?
你提出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有的可能要全部赔偿,有的要赔偿一部分,有的可能一点也不赔偿,只能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赔偿一部分损失,因为双方都有过错。
作为骑车人,虽然按照规定所行驶的道路正确,但是在马路上行驶的自行车闸不好使,且速度超常是有过错的。根据城市交通规则的规定精神,在马路上骑自行车必须注意下列事项:(1)自行车的车闸、车铃等必须保持有效;自行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醉酒后不准驾驶车辆;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2)在大、中城市市区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3)骑自行车应靠右侧行驶,禁止逆行,禁止在人行便道和机动车道上骑行;转弯要提前减速,并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争道抢行。通过陡坡、横穿4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路段,须下车推行;在城镇和公路上不准骑自行车带人,骑车不准扶身并行,不准双手离把,不准攀扶其他车辆,不准拖带车辆,不准追逐竞驶。(4)在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必须在停止线以外非机动车道内,不准越过停止线或绕行通过;停放自行车必须停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在未设存车处的地方,必须靠便道里边停放或放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所以骑车人应当赔偿受伤者的经济损失。(www.xing528.com)
但是作为受伤者一方,不走人行横道,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城市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人在道路上应遵守的规定在前一个问答中已经介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所以,受伤者一方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损失。如果全部损失都让骑车人承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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