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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案件审理:探索宽松政策的必要性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理少年被告人的特殊程序集中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人民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应当告知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除被告人自己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在开庭前,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监护人与少年被告人见面。对执行机关依法给少年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审查、裁定。

未成年犯罪案件审理:探索宽松政策的必要性

我是一名业余法律爱好者,经常旁听法庭的庭审活动。最近,我旁听了一起少年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16岁,但他的犯罪能量却很大,在中学毕业后一年多里,单独盗窃作案50多起,盗得财物折款4万多元。还有现金1万多元,对这样一个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盗窃犯,法庭在开庭审理时,却一改过去审理其他案件那种严肃态度,处处都能得到“照顾”,例如,让家长会见、谈话等。请问,开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什么充分体现“宽松”政策?

法庭审理少年刑事犯罪案件,采取一些特殊的程序,这是有法律规定的。之所以采取这些特殊的程序,是因为少年刑事被告人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决定了他们对法律知识,对诉讼权利了解甚少,如果按法定的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难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审理少年被告人的特殊程序集中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

(一)一般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一般由熟悉少年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特别邀请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教师、干部或离退休人员等参加合议庭。对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少年被告人一律不公开审理。对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少年被告人一般人也不公开审理。如果必须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不公开审理的少年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影像。少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老师等到庭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少年被告人的经批准可以准许或邀请到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或者提供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应当告知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除被告人自己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少年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www.xing528.com)

(二)庭审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向少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被告人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向其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在开庭前,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监护人与少年被告人见面。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少年被告人的成长有不利影响或者教育不当的,要自我教育,不得推卸责任,也不得干扰审判。

(三)庭审中的有关规定。在庭审中,少年被告人可以坐着回答问题。不得对少年被告人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监护人等会见少年被告人。对不满18岁的被告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召开群众大会。在群众大会上宣告判决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不满18岁被告人的,该被告人不得出场。

(四)关于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少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其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及当地组织、监护人等共同制定帮教措施。对执行机关依法给少年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审查、裁定。人民法院对少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标准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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