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张某正在家中做饭,突然发现邻居某中学高中生李某不知何时潜入其卧室行窃,张某当即呵斥并抓住李某,没料到李某持刀猛刺其胸部,张某因心脏被刺破,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作案后潜逃。但是李某杀死张某的过程被张某6岁的女儿看见。公安人员在其指认下将李某抓获。事后有人传言,说李某已经委托了辩护人,该辩护人称6岁小孩不能作证人;请问法律对哪些人不能作证人是否有规定,张某的女儿是否会因年龄太小而不能成为证人?
关于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的问题,我国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所谓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响证人作证能力方面的缺陷。一般说来,生理上有缺陷并不一定意味着丧失作证资格,尽管生理有缺陷,但只要能够利用自己的感官机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就可以成为证人,其所作的如实陈述可以作为证人证言。只有在生理缺陷足以影响其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情况下才不能成为证人,诸如盲人不能成为目击证人等等。
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等。由于精神病患者的大脑完全丧失了正常的机能,不能正确地反映和表达客观事实,因此不能成为证人。对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则需区别情况具体对待,如果其对案件事实的感受、陈述等是在患病期间,就不具备证人资格;如果是在清醒期间,具备正确辨别和表达能力,就具备证人资格,其所作如实陈述可以作为证人证言。(www.xing528.com)
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我国刑诉法对证人的年龄未作限制性规定,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年龄大小不是能否成为证人的决定性要件,年幼的人生理机能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和表达能力没有成年人强,但对于一般事物和所熟悉的情况,其不仅能够正确辨别和感受,也能正确表达,在这种情况下,年幼的人同样可以成为证人,其所作如实陈述可以作为证人证言。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诉法的上述规定,无论是生理有缺陷者、精神病患者还是年幼的人,能否成为证人的关键在于其对案件事实、情况是否具备正确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能力。根据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看,张某的女儿虽然只有6岁,但她是案件发生过程的直接目击者,且具备正确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能力,并协助公安机关指认出凶犯,因此,她完全可以成为本案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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