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是我国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村民自治特点。
村民民主选举权利
规定了村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经过选举产生,第11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委员。”村委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明确选举办法和程序,第12条要求“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的20日以前公布”。14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强化了对非法选举的监督,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大和政府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村民民主管理权利(www.xing528.com)
规定了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方式,第17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18条具体规定:“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包括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等,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村民民主监督权利
该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包括计生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或者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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