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稍稍将家人安顿下来,王某便携带保险合同、缴付保险费的收据及损失财产清单赶到市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知悉王某家中发生火灾的情况后即派人前往现场了解情况,但发现火灾现场已被破坏。王某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保险公司对王某仅作部分赔偿的理由成立,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经一事,长一智,希望广大保户以王某为鉴。
1998年5月,某市居民王某与该市保险公司协商订立了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家庭财产保险价值35000元,取保金额为30000元。该合同还约定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保险期间等内容。同年9月17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发生火灾,所幸人员没有伤亡,但其财产却损坏严重,尤其是冰箱、彩电等重要财产几乎成了一堆废铁。事故次日,王某请人对自己的住房进行了清理和修复,对已无法使用的物品,包括冰箱、彩电等,王某登记了清单之后,就当作垃圾处理掉了。稍稍将家人安顿下来,王某便携带保险合同、缴付保险费的收据及损失财产清单赶到市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知悉王某家中发生火灾的情况后即派人前往现场了解情况,但发现火灾现场已被破坏。保险公司即以王某不能提供证明损失程度的材料为理由,仅对王某作出了部分赔偿。王某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保险公司对王某仅作部分赔偿的理由成立,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一法律规定是与我国的证据制度相适应的。即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投保人欲得赔偿,就必须提供其所受损失的有力证据,否则就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王某过于匆忙地清理了自己家中的火灾现场,就丧失了证明其损失究竟到何种程度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不能获得其预想中的赔偿金便不足为奇。经一事,长一智,希望广大保户以王某为鉴。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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