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常某想写一本有关我国军队研制新式武器方面的书,但苦于没有这方面的资料。后来,他交上了几个在某军事研究所工作的朋友。交往中,常某经常和这些朋友聊起这方面的话题,打探我国军队研制新武器的有关情况。但是收获不大,一直难以下笔。一次,常某从朋友处发现一份我军武器研制方面的秘密资料,写书心切的常某便偷偷将资料拿回家中。事情被发现后,常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后来又被法院判了刑。
常某并没有为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也没有参加间谍组织,只是为了写书获取了一份我军研制新式武器的资料,为什么被法院判了刑?
常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否顺利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秘密,针对在国家秘密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www.xing528.com)
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看,只要具备了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应由人民法院定罪量刑。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
(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行为人主要是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方式主要是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行为方式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即可,不需同时具备。
(三)从主体看,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四)在主观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保密意识极为淡薄的常某为了自己写书,竟不顾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窃取和刺探的方法,非法获取我军研制新式武器的国家秘密,侵犯了我国的保密制度危害了我国的国家安全,虽然他没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也没有参加间谍组织,但依照《刑法》的规定,已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人民法院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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