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
(二)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
(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
(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激励、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www.xing528.com)
对承担本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或者在本省成功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业绩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省的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符合技术交易规律的科技成果交易网络平台,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支持创办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的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经国家和本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创业服务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本省设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目的的创业投资机构。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引进、消化和吸收境外先进技术。
鼓励境内外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集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第二十六条 技术交易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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