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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组织实施方针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九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二)科技成果完成人未与单位达成协议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组织实施转化。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组织实施方针

第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以及本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计划,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供求信息,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该科技报告可以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或者授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主持公开询价,确定成交价格后,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等信息,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注明。

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基准价格。

第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公示,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单位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成果完成之日起二年未实施转化,尚具备转化价值和条件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转化,并按照协议约定向单位返还收益;协议没有约定收益的,应当从转化成功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返还本单位。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未与单位达成协议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组织实施转化。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制度,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管理主体、需求主体和市场主体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新型研发平台,提供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优化科技成果市场供给。(www.xing528.com)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的经费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增加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完善技术开发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第十八条 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等高技术产业聚集区,应当制定吸引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制,发挥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应当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布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科技成果目录,引导企业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军民融合协调机制,加强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的政策引导,完善军民科技规划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民融合创新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各类军民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军民融合科技资源信息和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目录。

省和行政区域内军工企业较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布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目录,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加强军民两用人才的培养,促进军民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军工重大科技项目的联合攻关、合作研发和军品生产,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和转化应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机制,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加强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培训和普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互利合作的利益分配机制,开展科技成果交流、人才培训、科技咨询和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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