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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税款征收制度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采取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利润额并据以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税收实务:税款征收制度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税款征收,也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实现税收职能,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

1)税款征收的原则

(1)法定原则 依照法律预定的标准征税是税收区别于其他收入的关键。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必须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将应征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税款,也不得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简便原则 税款的征纳手续应尽量简便,在时间上,尽量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候征税,不使纳税人感到纳税困难;在方法上,给纳税人以方便,允许多种方式纳税。

(3)强制原则 税收是国家向纳税人的强制征收,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因此,在纳税人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应有足够的权力和手段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4)优先原则 在纳税人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债务时,税款征收有一定的优先权。这种优先权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②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质权的执行。

③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要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并直接在纳税人银行账户上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 是指对账册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经营能力对其生产经营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采取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利润额并据以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征收税款并代为缴纳。(www.xing528.com)

(6)代收代缴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 是指受委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3)税款征收的特定措施

为保证税款的有效征收并足额解缴入库,针对纳税人的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特定的税款征收措施。

(1)税额核定措施 如果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按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如果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2)关联企业税收调整措施 我国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3)责令缴纳措施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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