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收入是国家履行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主要财力来源和财力保证。由于国家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组成,每级政府均有各自不同的职责及支出需要,因此,国家税收必须按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
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收入划分,大致可采取税收承包、税收分成、划分税种三种主要形式。
(1)税收承包 是指在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税收分配关系时,采取由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承包上缴一定税额的一种税收收入划分形式。我国在1971至1973年,以及1988至1993年,曾二次实行税收承包。税收承包的优点是:利益关系明确,激励效应强烈,有利于地方增收节支,统筹安排。但也存在包干基数难以确定,助长地方保护主义,中央收入无法保证,损害税法严肃性,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等缺点。(www.xing528.com)
(2)税收分成 是指在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税收分配关系时,采取比例分享的一种税收收入划分形式。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处理政府间税收分配关系时,曾长期实行税收分成方式。税收分成方式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税收成果,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税收征收管理的积极性,但仍然存在分成基数和分成比例难以确定的缺点。
(3)划分税种 又称分税制,是指在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税收分配关系时,采取按税种划分收入的一种税收收入划分形式。我国在1985至1987年以及1994年起实行的分税制,属于划分税种的形式。相对于其他税收收入划分形式,分税制具有明显的优点:一是分税制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收入,各级政府都有独立的税种作为收入来源,使各级财政收入稳定、可靠;二是分税制稳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收入分配关系,有利于规范税收分配体制,合理规范政府行为;三是分税制把具有稳定经济,调控能力较强的税种划归中央,有利于中央政府运用税收分配实行宏观调控;四是分税制给予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财力,既有利于地方建设事业的发展,又可加强地方政府对财政支出的约束。但分税制也仍然存在着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而引起的税源差异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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