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花税的概念与特点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因由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自行粘贴印花税票完税而得名。
印花税历史悠久,1624年始创于荷兰,以后逐渐流传到世界各国,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温和的政府聚财手段。我国的印花税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覆盖面广 印花税规定的征税范围广泛,涉及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凡税法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照等,都必须依法纳税。
(2)税负轻微 印花税最高税率为2‰,最低为0.5‰;按定额税率征税的,每件5元。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税率确实要低得多。显然,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非常轻微。(www.xing528.com)
(3)“三自”纳税 印花税与其他税种不同,实行“三自”纳税办法,即纳税人在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发生纳税义务的同时,先根据凭证所载计税金额和应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其纳税额;再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并一次足额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最后由纳税人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已粘贴的印花税票自行注销或者画销。至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才算履行完毕。而对于其他税种,则一般先由纳税人申报纳税,再由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应纳税额,然后由纳税人办理缴纳税款手续。
2)印花税的征收意义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曾开征过印花税,1958年简化税制时,将其并入工商统一税之中,再未单独征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刻变化,国内、国际的各种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在经济交往中书立和领受凭证已成为普遍现象,这为重新开征印花税提供了客观经济基础。1988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开征印花税,有利于加强对经济凭证的管理,促进经济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纳税观念和纳税自觉性,促进经营者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及各类经济凭证。开征印花税,增辟了新的地方财源,取微用宏,为逐步建立地方税系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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