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
城市建设维护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附加税的形式出现的,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进口产品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纳税人因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或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两税”或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3)如果纳税人减征或免征“两税”,同时也就减征或免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出口产品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处地区的不同,分为三个档次: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www.xing528.com)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外地区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一般按纳税人所在地确定,但对于由受托方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其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际交纳的“两税”税额计征,即随“两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两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同时退库。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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