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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概述:税收实务第3版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契税的概念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1954年,财政部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对公有制单位的买卖、典当、承受赠与和交换土地、房屋的行为,免征契税。契税的征税范围只限于非公有制单位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契税收入甚微。

契税概述:税收实务第3版

1)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在我国是一个古老的税种,起源于东晋的“估税”,后s来历代相沿,皆有征收,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对旧中国的契税进行了改革,其基本内容是: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的产权证明,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由产权承受人缴纳契税。

1954年,财政部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对公有制单位的买卖、典当、承受赠与和交换土地、房屋的行为,免征契税。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后,国家禁止土地买卖和转让,征收土地契税自然停止。契税的征税范围只限于非公有制单位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契税收入甚微。“文革”期间,有的地方甚至明令停止办理契税征收业务。1978年后,逐步落实了房产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乡房屋买卖又重新活跃起来,为此,财政部于1981年和1990年分别发出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契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对契税政策进行了一些补充和调整。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交易形式的多样,原《契税暂行条例》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本着公平税负,规范税制,增加收入,适当下放管理权限,调动地方管理税收积极性的原则,国务院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于1997年7月7日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2)契税的特点

契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如下特点:(www.xing528.com)

(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契税以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即土地和房屋为征税对象,有财产转移课税性质。土地、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

(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一般税种都确定销售者为纳税人,即卖方纳税。契税则属于土地、房屋产权发生交易过程中的财产税,由承受人纳税,即买方纳税。对买方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承认不动产转移生效,承受人纳税以后,便可拥有转移过来的不动产产权或使用权,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契税的征收意义

(1)广辟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契税按财产转移价值征税,税源较为充足,它可以弥补其他财产课税的不足,扩大其征税范围,为地方政府增加一部分财政收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交易的日趋活跃,契税的财政作用将日益显著。

(2)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 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涉及转让者和承受者双方的利益,而且由于产权转移形式多种多样,如果产权的合法性得不到确认,事后必然会出现产权纠纷。契税规定对承受人征税,一方面是对承受人财富的调节,另一方面有利于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产权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避免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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