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具体规定如下: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因此,税法规定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也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所谓租典纠纷,是指产权所有人在房产出典和产权关系上,与承典人、租赁人发生各种争议,特别是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悬而未决的。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具体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不包括农村,这主要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房产税的税率(www.xing528.com)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采用从价计征的,税率规定为1.2%的比例税率;采用从租计征的,税率规定为12%的比例税率。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房产税的减免优惠
房产税的减免优惠是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制定的。由于房产税属地方税,因此给予地方一定的减免权限,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处理问题。目前,房产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体育、托儿所、幼儿园、文化、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这类免税房产,情况特殊,范围较小,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
除以上可以免征房产税的情况外,如纳税人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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