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税的概念与特点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新中国成立初期,房产税是一个独立的税种,1951年与土地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在各大中城市开征。1973年简化税制时,把对企业征收的房产税并入了工商税。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继续保留征收房地产税。1984年进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对国内企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这样,原房地产税的税名与征收范围已名不符实,故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先后制定了实施细则。至此,房产税又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现行房产税是在原计划经济体制和财产所有结构的框架内恢复征收的,一方面继承了过去房产税的传统做法,同时又考虑了我国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某些特殊情况。因此,又有自身的特点。
(1)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财产税按征收对象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一般财产税也叫“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各类财产实行综合课征的税收。个别财产税,也叫“单项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土地、房屋、资本和其他财产分别课征的税收。房产税属于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不涉及农村。农村的房屋,大部分是农民居住用房,为了不增加农民负担,对农村的房屋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对某些拥有房屋,但自身没有纳税能力的单位,如国家拨付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国防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税法也通过免税的方式将这些房屋排除在外。因为这些单位本身没有经营收入,若对其征税,将相应增加财政拨款,征税也就失去了意义。(www.xing528.com)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确定征税方法 拥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房屋用于经营自用,又可以把房屋用于出租。房产税根据纳税人经营形式的不同,对前一类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后一类房屋按租金收入计税,使征税办法符合纳税人的经营特点,便于平衡税收负担和征收管理。
2)房产税的征收意义
(1)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收房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筹集一部分市政建设资金,解决地方财力不足;而且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税源比较稳定,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和工商各业的兴旺,房产税收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2)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 对房屋拥有者征收房产税,可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另一方面,房产税规定对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屋不征房产税,可以鼓励个人建房、购房和改善住房条件,配合和推动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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