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耕地占用税的课税对象
耕地占用税的课税对象是一切用于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所谓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3)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但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平均税额。
①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②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③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④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但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平均税额。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核定的适用税额的50%。(www.xing528.com)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4)耕地占用税的减免优惠
为了保障国家公共建设用地的需要,体现社会福利政策和民族政策,耕地占用税规定对下列情况给予减税或免税。
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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