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①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房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⑤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⑥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⑦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www.xing528.com)
2)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其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情况,一般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4)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如有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从转移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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