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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制度—税收实务第3版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表9.3.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注: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制度—税收实务第3版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由于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非常复杂,为确保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税法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了具体的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例如,某城市的甲单位和乙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的面积为2000平方米,甲单位实际使用2/5,乙单位实际使用3/5,则甲单位应就其所占用的土地800平方米(2000×2/5)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乙单位应就其所占用的土地1200平方米(2000×3/5)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里所称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各不相同,税法很难对全国城镇的具体征税范围作出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确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表9.3.1所示。

表9.3.1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注: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之间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法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低于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www.xing528.com)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楼和军队的营房等占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如学校的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操场等占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这部分土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⑦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⑧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⑨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⑩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2)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①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③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④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⑤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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