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获得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意义在于:
(1)征收土地增值税,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客观需要。1993年前后,我国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非常迅速,这对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改善城市设施和人民生活居住条件,以及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都有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房地产开发过热,一度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盛行,房地产价格上涨过猛,投入开发的资金规模过大,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国家收回土地增值收益少。针对这种情况,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税收制度对房地产业进行调控,以促进其健康发展。(www.xing528.com)
(2)征收土地增值税,可以有效抑制炒买炒卖土地投机获得暴利的行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1993年前后出现的房地产开发过热现象,从根本上讲是利益驱使所致。从事房地产开发固然风险很大,但能获得高额的收入,特别是土地收益。土地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的增值收益,包括自然增值和投资增值。特别是土地的自然增值,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相对短缺,将会越来越大。我国的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整治和开发土地投入了巨额资金,应当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中取得较多的份额。而不少房地产商通过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这不仅直接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以及国有土地收益的大量流失,而且破坏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征收土地增值税,通过对转让房地产的过高增值收益进行合理调节,一方面维护国家权益,也对房地产正当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使投机者不能再获得暴利,从根本上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现象。
(3)开征土地增值税,规范了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1994年1月1日前,我国涉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这些税对转让房地产收益可以起一般调节作用,但对土地增值所获得的过高收入起不到特殊调节作用。在土地增值税未开征前,有些地区已通过征收土地增值费的办法,对土地增值过高收益进行调控,既增加了财政收入,也抑制了炒买卖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但各地办法不统一,收取标准差别也比较大。开征土地增值税可以统一和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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