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规定,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资源税暂行条例》还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是针对税源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不易控管的情况,为了加强管理,避免漏洞,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其他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2)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从理论上讲应该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普遍开征资源税还缺乏条件,所以现行规定的征税范围只包括矿产品和盐。具体税目规定为:
(1)原油 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 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玉石、金刚石等。
(5)黑色金属矿原矿 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征税,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磷矿石等。
(6)有色金属矿原矿 包括稀土矿、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等。
(7)盐 一类是固体盐,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另一类是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资源税的税率(www.xing528.com)
新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征办法,因此其税率也分为两种类型,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采用比例税率,其他税目仍采用定额税率。
自2015年5月1日起,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其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资源税税目税率见表9.1.1。
表9.1.1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4)资源税的减免
资源税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比较少。下列情况可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减按40%征收资源税。
(4)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
(5)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成煤矿瓦斯。
(6)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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