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扣缴义务人还是自行申报的纳税人,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由各地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年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www.xing528.com)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在未离开中国7日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清税款,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7)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上述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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