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会存在其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缴税的实际情况。基于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应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我国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采取分不同情况从应征税额中予以抵免的做法。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具体规定及计税方法如下:
(1)已缴境外税款 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2)抵免限额 准予抵免的已缴境外税款不能超过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抵免限额。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用分国分项限额法,即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抵免限额。对于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不同应税项目,以其各项的扣除限额之和,作为该国家或者地区所得税款的扣除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分国抵免限额=∑(来自某国或某地区的某一应税项目的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允许抵免额 用计算出来的分国抵免限额与纳税人在该国或地区的实缴税款进行比较,以数额较小者作为允许抵免额。
(4)超限额结转 如果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实缴境外税款低于抵免限额,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如果实缴境外税款超过抵免限额,超限额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这一做法被称为超限额结转。下一年度补扣后仍有超限额的,可继续结转,但结转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www.xing528.com)
例8.3.12 某居民纳税人在2015年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9600(平均每月58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性取得特许权使用费30000元,该两项收入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000元,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其抵免计算方法如下:
①A国抵免限额=(5800-4800)×3%×12+3000×(1-20%)×20%=5160(元)
②该纳税人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低于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160元(5160-5000)。
③B国抵免限额=15000×(1-20%)×20%×(1-30%)=1680(元)
④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抵免限额40元,因此,只能按限额1680元抵免,不用补缴税款。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当年度在A国的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160元,在B国缴纳税款未抵免完的超限额为40元,可在以后5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抵免限额结余时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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