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由于个人所得范围广、项目多、内容复杂,为此我国税法采取了列举所得项目征税的办法,凡列举的项目均征税,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征税。《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11项应纳税所得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在这类报酬中,工资和薪金的收入主体略有差异。通常情况下,对从事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所取得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谓“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所取得的收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白领阶层”所得。但实际立法过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作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
另外,对下列特殊所得,税法明确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①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方式或承租方式经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④自2004年1月20日起,企业和单位对商品营销活动中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5)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的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的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对该条款的正确理解是:个人实行承包、承租以后,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没有变化,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承租人与企事业单位的分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取得所得,这类所得属于非独立劳动所得,应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另一种是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按合同或协议只向发包、出租企事业单位缴纳规定的承包、承租费用,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所有,这类所得才属于税法规定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所得。具体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劳动所得。独立劳动,即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自己自由提供的、不受他人指定、安排和具体管理的劳动。例如,私人诊所的医生、私人会计事务所的会计师,以及独立从事教学、文艺等活动的个人均为独立劳动者,他们的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在国际税收协定中,也将独立个人劳务严格界定为从事独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难以判断一项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www.xing528.com)
自2004年1月20日起,企业和单位对商品营销活动中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将稿酬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而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第一,它是一种依靠较高智力创造的精神产品;第二,它具有普遍性;第三,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密切相关;第四,它的报酬相对偏低。因此,稿酬所得应当与一般劳务报酬相对区别,并给予适当的优惠照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酬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特许权大体有四种:一是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二是商标权,即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对其注册商标在获得商品上使用的独占使用权。三是著作权,即版权,是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四是非专利技术,指专利技术以外的专有技术,大多尚处于保密状态,仅为特定人知晓和占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际上包括特许权的转让(所有权转让)所得和特许权的提供(使用权让渡)所得。许多国家只将提供他人使用取得的所得,列入特许权使用费,而将特许权的转让所得列为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我国则不加区分。
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从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一般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银行存款、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利息。股息、红利,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股息;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确认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进行的财产转让实际上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买卖行为。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履行财产转让合同,形成财产买卖的法律关系,使出让财产的个人从对方取得价款(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股票转让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对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等都需要在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的规定。因此,国务院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11)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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