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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征税范围简述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所得税境内所得的认定标准,可参见表8.2.1。表8.2.1个人所得税境内所得的认定标准续表另外,税法还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境内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征税范围简述

个人所得税以税法规定的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及其征税范围

(1)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这里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来判定中国居民身份。

①住所标准:是指以个人在一国境内拥有的住所确定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住所通常是指个人长期居住或具有长期居住意愿的场所,按其居住意愿的不同特征可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从法律上说,户籍所在地通常就是永久性居住地。而习惯性居住地可以是永久性居住地,也可以是因其他原因而经常居住的场所。我国税法按照习惯性居住地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申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重要法律意义上的标准,而不一定是实际的居住场所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场所。例如,一个纳税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原来是在中国境外居住,但是在这些原因消除之后,如果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则中国为该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尽管该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甚至连续几个纳税年度,都未在中国境内居住过一天,他仍然是中国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其来自全球的应纳税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居住时间标准:是指以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一国境内居住的天数确定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所谓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这里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居民纳税人的征税范围 根据居民管辖权,居民纳税人对居住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向居住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为了鼓励外籍人员来华任职、开展业务等,我国税法又对不同层次的居民纳税人划定了不同的征税范围。

①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征税。

②对居住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取得或支付,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度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果该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2)非居民纳税人及其征税范围

(1)非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不符合居民纳税人标准的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365天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因此,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征税范围 根据地域管辖权,非居民纳税人对我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正确判定境内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①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www.xing528.com)

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③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④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⑤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使用费所得。

⑥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⑦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⑧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境内所得的认定标准,可参见表8.2.1。

表8.2.1 个人所得税境内所得的认定标准

续表

另外,税法还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境内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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