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亏损抵补
亏损抵补也称盈亏互抵,它是国家帮助企业渡过暂时困难,保护税源的一项税前扣除照顾措施,这项措施有利于企业亏损得到及时的补偿,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为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扭亏增盈,一般都规定有连续抵补亏损的时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5年内不论纳税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2)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
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企业以及其他关联关系,利用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利润,进行避税,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被同一利益集团所拥有或控制的有关企业。我国税法规定,当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就被认为是关联企业或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一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二是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其中的所谓“控制”,包括管理控制和股权控制。
所谓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所谓合理调整,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www.xing528.com)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3)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如下: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4)清算所得
纳税人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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