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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第3版:关税减免规定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税减免是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1)法定减免税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进口货物如遭受损坏或损失的,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税收实务第3版:关税减免规定

关税减免是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1)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法定减免税主要内容有: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税。

(2)无商业价值广告品和货样免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税。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6)经海关核准暂进境或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7)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予以退税。

(8)进口货物如遭受损坏或损失的,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主要有3种情形:一是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二是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三是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9)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纳税。

(10)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和物品。(www.xing528.com)

2)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货物的减免。主要内容有:

(1)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税。

(2)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

(3)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免税。

(4)进口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税。

(5)符合条件的特殊贸易方式下的进出口货物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规定。

(6)为鼓励、支持部分行业或特定产品的发展,国家制定了部分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3)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

我国加入WTO后,为遵循统一、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国家严格控制减免税,一般不办理个案临时性减免,对特定减免税也在逐步规范、清理,对不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优惠政策将逐步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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