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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目税率-税收实务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常包括税号、税目和税率三个部分。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关税配额税率是指关税配额限度内货物适用的税率。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前述税率的规定执行。

关税税目税率-税收实务

1)进出口税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政府根据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按一定的立法程序以及一定的商品分类目录序列制定并实施的关税税目税率表。通常包括税号、税目和税率三个部分。其中,税号是商品分类的编号,税目是对商品分门别类的排列,税率是征税的比率。中国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商品分类目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的目录。该《协调制度》是国际贸易中商品分类的标准语言,分项目和子目两个层次。HS一般每4~6年修订一次,现最新版本为2002年版,共有5224个税目。我国根据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要求,在HS的基础上自主增列了部分税目,经过反复调整,至2016年我国进出口税目总数达到8294个。

2)税率确定原则

为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保护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财政收入,关税税率主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而且国内不能生产或生产数量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械设备和粮食等,制定低税率或予以免税。

(2)对原材料,一般要制定比半成品、制成品低的进口税率。特别是对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材料,制定更低的税率。

(3)对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未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其进口税率比整机低。

(4)对国内已能生产和非国计民生必需的物品,制定较高的税率。

(5)对国内需要保护的产品和国内外差价大的产品,制定更高税率,以保护国内商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

(6)实行鼓励出口的政策。对一般出口商品不征出口税,但国内外差价大的,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少数原料和半成品,可适当征收出口税。

3)进口税率设置与适用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两栏税率,即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我国加入WTO之后,为履行我国在加入WTO关税减让谈判中承诺的义务,享有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关税配额税率是指关税配额限度内货物适用的税率。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前述税率的规定执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对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实行暂定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4)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主要目的,是便于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

①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②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③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④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⑤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⑥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以上第⑤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www.xing528.com)

⑦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⑧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①~⑦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2)实质性加工标准 本标准是适用于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所称“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3)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报关人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规定,正确填报货物的原产地或购自地,同一批货物原产地不同时,应分别填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由海关予以确定。必要时,海关可通知进口申报人交验有关外国发证机关发放的原产地证书。

5)进口税率水平与计征办法

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多次较大幅度地调低关税总水平。至2002年,我国关税总水平(最惠国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已降低到12%,普通税率总体水平平均约为57%。为了履行入世承诺,近年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逐步降低,2003年降至11%,2004年为10.4%,2005年为9.9%,2007年为9.8%,目前仍然维持在这一水平。关税税率结构也进一步完善,进口商品的税率结构主要体现为产品加工程度越深,关税税率越高。

我国对大部分进口商品实行从价税,即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按相应比例税率计算税额。从1997年7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从量税的特点是税额计算简便,通关手续快捷,并能起到抑制质次价廉商品或故意低瞒价格商品的进口。目前我国对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进口实行从量税。复合税的特点是既可发挥从量税抑制低价商品进口的作用,又可发挥从价税税负合理、稳定的作用。目前我国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实行复合税。滑准税的特点是可保持进口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目前我国对新闻纸实行滑准税。

6)出口税率规定

我国征收出口关税的总原则是:既要服从鼓励出口的政策,又要控制一些商品的盲目出口,因而仅限于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现行税则对100余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主要是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苯、硅铁、氟钽酸钾、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和锑锭等。上述征税货物实行差别比例税率,税率20%~50%,现有税目中有多种商品实行0~20%的暂定税率,其中部分商品实行的是暂定零税率。与进口暂定税率一样,出口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规定的出口税率。因此,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很少,税率也比较低。

7)税率的运用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挪作他用需补税的,应按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③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④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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