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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中的关税分类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不同的标准,关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进口税是关税中最基本的一种,在许多不征出口税和过境税的国家,关税指的就是进口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进口税,税率较高,有的甚至高达百分之几百。复合关税既可以减少物价波动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又可以有效发挥两种计税方法的各自优点。国定税率一般高于协定税率,适用于没有签订关税贸易协定的国家。

税收实务中的关税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关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货物的流向划分,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1)进口税 是指进口国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所征收的关税。一般是在货物进入国境或关境时征收,或在货物从海关保税仓库中转出,投入国内市场时征收。进口税是关税中最基本的一种,在许多不征出口税和过境税的国家,关税指的就是进口关税。

进口税可以分为正税和附加税。正税是指按照税则中法定税率征收的进口税;附加税是在征收正税的基础上额外加征的关税,附加税通常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作用,主要为了保护国内的生产或增加财政收入。

(2)出口税 是指出口国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征收的关税。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增强本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一般不征或者只对较少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有些国家出于保护本国资源或增加财政收入等考虑,仍对某些货物征收出口税。

(3)过境税 也叫转口税,是指一国海关对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销往第三国的外国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在重商主义时期,过境税曾盛行于欧洲各国,其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由于过境货物对国内生产和市场没有影响,又能促进本国运输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国家通过交通运输、港口使用、仓储保管等行业提供的收入远比征收过境税更有意义。所以随着国际交通的发达,自19世纪下半叶起各国相继取消了过境税,只是在外国货物过境时,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签证费、统计费等。

2)按关税的征收目的划分,可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 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关税在其产生后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是属于这类关税。通常财政关税的税率比保护关税低,这有助于外国商品的大量输入和增加财政收入。但是征收财政关税必然会影响商品的成本,影响市场供求,进而影响国内经济的发展,因此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财政关税逐渐被保护关税所代替。

(2)保护关税 是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进口税,税率较高,有的甚至高达百分之几百。保护关税源于重商主义时期,当时对外国货物一律课以高税,以限制其进口,保护本国的工场手工业、商业和航运业的发展。在现代,各国保护关税的保护重点又有所不同,发展中国家通过关税保护国内新兴的幼稚产业,使其免受更先进国家的工业制成品竞争,而发达国家则以保护其垄断资本的出口产品为主,尤其是国际市场上竞争激烈的敏感商品。

3)按关税的计征标准划分,可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选择关税、滑准税

(1)从价关税 是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比例税率计算征收的关税。

(2)从量关税 是以进口货物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按定额税率计算征收的关税。

(3)复合关税 是对同一种进口商品同时采用从价、从量两种标准课征的关税。课征时,按两种税率分别计算出税额,以两个税额之和作为该商品的应征关税税额。复合关税既可以减少物价波动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又可以有效发挥两种计税方法的各自优点。

(4)选择关税 是对同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规定从价与从量两种税率,征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税率计征的关税。选择的目的,或是为了避免物价波动影响财政收入,或是为了抑制质次价廉的货物进口。该税在具体运用中一般是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税。

(5)滑准税 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当进口商品价格高时征低税或不征税,价格低时征高税。目的是使进口商品在征税后保持在一个预期的价格水平上,以稳定国内市场商品价格。(www.xing528.com)

4)按税率制定划分,可分为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1)自主关税 又称国定关税,指一个国家基于其主权,独立自主地制定并有权修订的关税,包括关税税率及各种法规、条例。国定税率一般高于协定税率,适用于没有签订关税贸易协定的国家。

(2)协定关税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而制定的关税税率。协定关税有双边协定税率、多边协定税率和片面协定税率。双边协定税率是两个国家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多边协定税率,是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相互减让税率的协议。片面协定税率是一国对他国输入的货物降低税率,为其输入提供方便,而他国并不以降低税率回报的税率制度。

5)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可分为加重关税和优惠关税

(1)加重关税 是指进口国因歧视、报复、保护、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对某些国家输入的进口商品按高于正常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主要包括:

反倾销关税:对外国向本国倾销的商品,在一般进口税之外再加征一道附加税。

②反贴补关税:是对在其本国接受各种出口补贴的外国商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口时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税额一般与该商品所接受的补贴数额相等。

③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

④报复关税:是对歧视本国商品输入的国家,在其商品进口时采用的高税率关税。

(2)优惠关税 是指对来自某些国家的进口商品按低于正常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常见的有:

①互惠关税:是指两国相互间给予对方优惠税率的一种协定关税。

②特惠关税:是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单方面或相互间采用的特别低的进口税率甚或免税的一种关税。

最惠国待遇关税:是指缔约国双方通过签约商定,其中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关税优惠,缔约国另一方也同样享受。

④普遍优惠制关税:简称普惠制。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经过长期斗争,在1968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后取得的。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普惠制税率比最惠国税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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