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它是伴随国家之间经济联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最早出现在欧洲。据说在公元前5世纪,雅典曾以使用港口的报酬为名对输出入的货物征收2%~5%的使用费。罗马帝国征服欧、非、亚大片领地之后,曾对通过海港、道路、桥梁的货物征收2.5%的商品税。在中国,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1年的西周曾对通过关卡和上市交易的商品征收“关市之赋”,它具有内地关税的性质。秦统一天下之后,汉唐各国国境不断扩大,开始在陆地边境关卡和沿海港口征税,出现了边境关税。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侵入,中国门户被迫开放,海关大权亦落入外人之手。这时引进了近代关税概念和关税制度。国境关税和内地关税逐渐有所区别。1931年,取消了常关税、子口税、厘金等国内税。此后的关税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0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1951年5月又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统一了新中国的关税政策,建立了完全独立自主的保护关税制度。(www.xing528.com)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我国的对外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为使关税制度更加符合国际惯例,198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1987年9月,国务院修订发布了《关税条例》。1992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修订发布了《进出口税则》。1992年3月,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发布了《关税条例》。1994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第二次修订发布了《进出口税则》。2001年我国海关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旧的《海关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海关法》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确定了商品预归类制度,合理调整了完税价格的基础,2002年起施行新的《完税价格办法》。2004年起实施新的《关税条例》,新的条例在税率设置、完税价格的确定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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