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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额计算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对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无论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均需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对于确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税收实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额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确定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二是受托方只能收取加工费或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这一规定的实质就是,受托方不得参与原材料的提供,否则与自产自销混淆不清,而自产自销与委托加工是两种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应该严格区分。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对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无论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均需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具体来说,由委托方承担纳税义务,受托方承担代收代缴义务。税款计算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即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www.xing528.com)

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对于确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未代收代缴或少代收代缴消费税,就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并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交税款的责任。如果发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交税款。补征税款的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纳税人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如果以不高于受托方代收代缴时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以高于受托方代收代缴时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销售,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5.3.7 A酒厂委托B酒厂加工粮食白酒5吨,由A厂提供原料成本(不含增值税)为110000元。B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B厂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则B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解 组成计税价格=(110000+10000+5×2000×0.5)÷(1―20%)=156250(元)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156250×20%+5×2000×0.5=3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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