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对于实行从量征税的消费品,应以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税。
对于实行从价定率或复合征税的消费品,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所谓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照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如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存在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无销售价格的情况,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www.xing528.com)
上述公式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见表5.3.1)。
表5.3.1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例5.3.6 某烟厂为了开拓市场,特制卷烟2个标准箱赠送给有关客户。该批卷烟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每箱卷烟的实际成本为18000元,平均利润率为10%,适用税率为56%。计算该产品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 组成计税价格=[18000×2×(1+10%)+2×150]÷(1―56%)=90681.82(元)
应纳消费税额=90681.82×56%+150×2=51081.82(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