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价定率计税
从价定率计税,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关键是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同时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代垫运输费用。
②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确定销售额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因此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在使用换算公式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使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适用3%征收率。
例5.3.1 某摩托车生产厂为一般纳税人,3月份采用直销方式销售自产摩托车100辆,每辆含增值税销售价格8190元,共计价款819000元;该摩托车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 应税销售额=819000÷(1+17%)=700000(元)
消费税应纳税额=700000×10%=70000(元)
(2)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按照一般规定处理。
例5.3.2 某药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月份取得销售收入如下:销售药酒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另外收取药酒押金收入2.34万元。计算该酒厂12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 消费税应纳税额=100×10%+2.34÷1.17×10%=10.2(万元)
(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4)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例5.3.3 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份发生以下业务:12日销售化妆品200箱,每箱不含税价600元;20日销售同类化妆品250箱,每箱不含税价650元。当月以100箱同类化妆品与某公司换取精油。计算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 消费税应纳税额=(600×200+650×250+650×100)×30%=104250(元)
(5)卷烟批发环节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6)为进一步加强对白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应由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7)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其中,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www.xing528.com)
(8)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从量定额计税
从量定额计税,是指根据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1)销售数量的确定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计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2)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税法规定,黄酒、啤酒以吨为税额单位;成品油类以升为税额单位。但是,考虑到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或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为:
①黄酒……………………1吨=962升
②啤酒 1吨=988升
③汽油 1吨=1388升
④柴油 1吨=1176升
⑥石脑油 1吨=1385升
⑦溶剂油 1吨=1282升
⑧润滑油 1吨=1126升
⑨燃料油 1吨=1015升
例5.3.4 某饭店啤酒屋5月份销售自制的啤酒9880升。计算啤酒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 应纳消费税额=9880÷988×250=2500(元)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
在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例5.3.5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卷烟每标准条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为60元,9月份销售该卷烟120箱,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解 应纳消费税额=60×250×120×36%+120×150=666000(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