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及复合税率等多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而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又不是十分规范的消费品则采用比例税率。对卷烟、白酒则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根据国务院〔2008〕539号文、财税〔2008〕167号文及财税〔2009〕84号文的规定,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见表5.2.1。
表5.2.1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续表
消费税税率的运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指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www.xing528.com)
(2)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3)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财税〔2009〕84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为36%。另外,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4)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根据财税〔2015〕11号文《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消费税。
(5)根据财税〔2008〕105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在“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适用税率为1%,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6)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酒精度低于38度(含),并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上述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以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7)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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