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1)适用范围
以下三种情况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⑤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⑥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⑦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⑧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⑨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⑩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⑪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⑫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⑬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⑭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⑮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具体是指:
①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②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③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www.xing528.com)
①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③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章4.4.7节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4)营改增的免税规定
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①下列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③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服务;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④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⑤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2)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2)出口卷烟,依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烟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①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公示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②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