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着某一类货物在一定时期税收的实际征收水平。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对外贸易,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我国的出口退税率曾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几经调整,现统一作出以下规定:
1)退税率的一般规定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出口应税服务的退税率
应税服务出口退税率和境内相同服务的征收率是一致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退税率为17%,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的退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的退税率为6%(有形动产租赁除外)。
3)退税率的特殊规定(www.xing528.com)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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