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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增值税减免优惠规定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眠眠 版权反馈
【摘要】:增值税作为一个普遍征收的税种,其减免范围不宜太大,品目不宜太多。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作为一个普遍征收的税种,其减免范围不宜太大,品目不宜太多。因为过多的减免税会缩小增值税的课征基数,破坏税款征收的普遍性,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过多的免税还会引起税法解释和征收管理上的困难,也不利于公平税负。

另外,增值税的减免有一个特点,即减免税一般都放在最后的零售环节或对商品流转全过程的免税,而不规定中间环节的减免税。这是因为增值税是多环节征收,上一环节缴纳的税款在下一环节抵扣。若中间某一环节减免了税款,下一环节就相应减少抵扣,则意味着下一环节把上一环节减免的税款又补交上去。因此,中间环节的减免税是没有意义的。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1)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促进环保,规定对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等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2)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上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3)制种行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一是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二是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5)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6)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公平税负原则,国务院给予中小企业减免税的税收优惠。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月销售额2至3万元(含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

(7)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还有关于文化宣传、粮食和食用植物油、饲料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营改增”试点过渡时期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所、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4)从事学历教育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5)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6)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7)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8)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9)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0)个人转让著作权。

(1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2)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3)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4)以下利息收入: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https://www.xing528.com)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5)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16)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17)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8)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19)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0)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3)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25)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6)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7)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8)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9)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0)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2)随军家属就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3)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4)“营改增”试点过渡期间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5)起征点规定

为照顾低收入的纳税人,增值税规定了起征点,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调动个人创业的积极性,从2011年11月1日起,国家提高了原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现行起征点规定为: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营改增”规定的应税行为的起征点

①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额征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具体执行数字,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减免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规定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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