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或者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在境内。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不包括租赁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不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www.xing528.com)
2)纳税人的分类
实行增值税,必须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密的会计核算作保证。因为增值税是多环节征收,像一根链条,环环相扣,所以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税款征收就会中断。在我国有些小规模纳税人,他们年销售额较小,更重要的是其会计核算不健全,缺乏基本的核算制度,很容易造成征收链条的中断。因此,为了保证规范化增值税的推行,并有利于加强征管,税法规定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计税方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简便易行的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办法。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下:
(1)定量标准 即看销售规模。具体规定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为一般纳税人。
规定中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定性标准 即看核算水平。企业年销售额达到上述标准,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即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并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其他标准
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②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③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④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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