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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发展与变迁-税收实务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增值税的形成增值税的前身是按商品流转全额课征的营业税。至此,增值税作为商品课税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税种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增值税一经产生,很快显示出它的独特的优越性。2)我国增值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增值税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实施并逐步完善的。第一阶段:自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开始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将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2年9月1至12月1日,交通运

增值税的发展与变迁-税收实务

1)增值税的形成

增值税的前身是按商品流转全额课征的营业税。营业税具有征收广泛、及时,便于计算、管理等优点,在商品经济初级阶段是许多国家的重要税种之一。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营业税所存在的重复征税的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于营业税是多环节阶梯式课征,一个商品从生产到消费,不论经历几道生产经营环节,每一道环节都要征税,并且是按商品销售总额课征。因此,商品的税收负担随着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加而呈阶梯式递增,即商品经过的流转环节越多,税收负担就越重;反之则越轻。这种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平,不利于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不利于商品流通的扩大,给市场公平竞争设置了障碍,成为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同时也给政府取得财政收入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为此,人们开始探索改进营业税,使其去弊存利。

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就有人提出以增值额为课税依据的设想。如德国西门博士、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S·亚当斯都曾提出以增值税代替所得税的设想。当时他们称自己的设想是设立一种“巧妙的营业税”,一个“经过改造的所得税”。他们的巧妙构思尽管当时没有得到政府的采纳,但却为后来一些国家改进营业税制的尝试指明了方向。以后,阿根廷、智利、荷兰、法国、菲律宾、土耳其等国家,都在局部范围内进行过带有增值税性质的实践。如法国在1948年规定,制造企业准予抵扣生产过程中购进的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1954年,经法国财政部官员莫里斯·劳莱的努力,法国进一步完善了改革后的税制,扩大了抵扣范围,对已税的生产经营所用的一切投入物全部实行抵扣。在实施税收抵扣这项基本原则的过程中,人们看到,按销售额全值计算的应纳税额,再抵扣掉购进的商品或劳务所含的税款,实际征收额正好相当于对企业生产经营新增加的价值所征的税额。所以,为了区别于旧的营业税制,法国称这种改革后的新税种为“增值税”。至此,增值税作为商品课税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税种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

增值税一经产生,很快显示出它的独特的优越性。增值税通过税款抵扣办法克服了原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的弊端,真正体现出税负公平,使得税制与市场机制的原则相统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增值税得到了世界许多国家的青睐,纷纷仿效,使增值税成了一个具有国际性的税种。经过60多年的发展,增值税制度在征税范围、税率档次、税款扣除内容、税额计算方法等方面逐步取得了规范和完善。

2)我国增值税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的增值税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实施并逐步完善的。过去,我国对商品及劳务课征的货物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等都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课税对象,实行多环节课征,货物每销售一次都要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征税。这种征收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端。为了解决这种弊端所引起的矛盾,国家曾经采取过许多措施,如通过对协作厂给予减免税来平衡协作厂与全能厂的税收负担;全能厂和协作厂生产的同一种商品,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等。但由于这些措施没有消除造成税负不公平的根本原因——重复征税,所以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税负不平的矛盾,反而使税制越来越复杂。为了彻底解决原税制的弊端,在经济体制改革初始阶段,我国就开始尝试实行增值税。1979年首先选择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试行增值税。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开始在我国正式实行增值税。该条例(草案)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12种工业产品,并在其后的几年中几次扩大征税范围,增值税收入成倍增长。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制度进行了较为彻底的重新构造,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将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的销售和进口环节,以及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2)实行价外计税的方法,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使成本、价格和利润均不含增值税因素,从而能够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3)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从而更准确地反映对增值额的课税。

(4)减少税率档次,简化计税办法,由改革前8%~45%共12个税率档次减为17%和13%两档,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固定征收率的简易计税办法。

改革后的增值税更符合国际惯例,已成为我国商品课税体系中的核心税种。

我国1994年实行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国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在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消费型增值税。(www.xing528.com)

3)“营改增”试点改革

为了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选择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改革,至2016年5月1日,原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所有行业全部开始征收增值税。

(1)“营改增”的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是“营改增”的指导思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可以优化税制,消除两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且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促进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营改增”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营改增”的基本原则 “营改增”本着三项基本原则。一是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逐步推进“营改增”工作;二是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科学合理设计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使试点企业改革后总体税负不增或略有下降;三是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好试点前后税收政策衔接问题,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3)“营改增”试点进程 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工作首先在上海拉开帷幕,其试点改革过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开始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将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2年9月1至12月1日,交通运输业(除铁路运输外)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地区由上海分批次逐步扩展到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8个省市。

第二阶段: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除铁路运输外)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第三阶段: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内“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试点。

第四阶段: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即自2016年5月1日起,现行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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