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它是我国商品课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对增值税的理解要从增值额入手。所谓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新创造的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一般来说,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之后的余额,即由劳动者所创造的新价值。由于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过多个环节,每一环节都可能增加新的价值。因此,增值额既可以从个别生产经营环节来考察,也可以从商品生产流通的全过程来考察。
从个别生产经营环节考察,增值额表现为某个生产经营企业的商品销售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生产经营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后的余额。
从商品生产流通的全过程考察,一个商品进入消费时的最终销售额等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中各个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例4.1.1 设某种商品的最终销售额为100元,这100元是由四个环节共同创造的,其分环节的售价与增值额如表4.1.1所示。
表4.1.1 某商品增值额与销售额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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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例看,该商品的最终销售额(100元)恰好等于四个环节的增值额相加之和(30+40+20+10),这说明一个商品的最终销售额是由以前各个环节的增值额所组成的。
上述增值额的概念只是理论意义上的阐释。从世界各国实行增值税的实践来看,由于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对生产资料转移价值的扣除作出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法定抵扣内容基本上等于当期生产资料转移价值,有的国家法定抵扣内容小于或大于当期生产资料转移价值,由此形成增值额在理论上与实践中的差异。
增值税与传统的商品课税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增值税是能够避免重复课征的税 因为增值税只对商品或劳务在本环节增加的价值征收,而对以前环节已征税价值不再课征,所以,能够完全排除传统的商品课税所存在的重复征税的弊端。
(2)增值税是“中性”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的增值额征税,而与该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所经历的交易次数多少无关。也就是说,商品不论经历过多少道生产或流通环节,都不会影响某一具体环节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商品的整体税负。这表明增值税消除了税负不平的因素,对企业选择生产经营形式没有任何影响,对资源配置无干扰作用。就这点而言,增值税是一种“中性”的税收。
(3)增值税采用价外税形式 即增值税税金是在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之外,税款是按不含税价格计算的。增值税要保持其“中性”立场,只能采取价外税。这样才能消除税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制约,使价格真正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保证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
(4)增值税是多环节征收的税 商品每经过一个流转环节,就要征收一次税。增值税像链条一样,环环相扣,体现了商品课税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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