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税制结构并不是可以随意安排的,而是要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从客观方面讲,税制结构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结构等因素;从主观方面讲,税制结构要受国家经济运行制度、宏观经济政策以及经济管理水平的制约。
从我国税制结构现状来看,经过20多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复合税制。其中,流转税占主导地位,是主体税,所得税也占有重要地位,其他税是辅助税。但我国税制结构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而发达国家则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第二,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企业,个人所得税比重较小;而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个人,企业所得税的比重相对较低。第三,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还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险税制度;而发达国家已普遍建立起社会保险税制度,并在税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要求我国税制结构确立更为合理的目标模式,对主体税种、税种组合和配置方式作出更为合理的选择。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税制结构应选择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税种之间合理配置,整体功能优化的目标模式。
1)主体税的选择
主体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占有主要比重。主体税的选择是确定税制结构目标模式的核心问题。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目标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
(1)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目标模式符合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客观实际。因为单一主体,无论是流转税,还是所得税,都不能单独发挥税收的整体功能。
首先从流转税看,虽然其具有征收面广泛,税源稳定,财政收入及时可靠,计算征收简便易行,能够弥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缺陷等优点,但也存在收入缺乏弹性,难以发挥税收在促进公平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方面作用的缺点,而这个缺点又恰恰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需要补充和加强的。其次从所得税看,虽然其收入具有弹性,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稳定,但是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它的征收面狭窄,收入稳定性差,征收管理的内外部条件难以适应等缺点仍不能完全避免。因此,仅以所得税为主体,很难保证财政收入。
由此可见,选择商品课税和所得课税双主体的税制目标模式,可以发挥这两类税的综合优势,弥补各自的缺陷。在财政收入上,充分利用商品课税刚性收入的特点和所得税的弹性收入的特点,实现互补;在调节经济方面,同时发挥流转税弥补市场资源配置和所得税在促进经济稳定方面的协同调节作用;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同时运用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基础调节以及流转税差别比例税率的补充调节作用。这样,才能适应和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税制模式的要求。(www.xing528.com)
(2)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目标模式是我国税制结构模式发展的必然进程。从我国税制发展的历史变化进程来看,曾经历了一个由自然经济下的古老直接税为主体,向商品经济下的间接税为主体的发展阶段。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或正在朝着以直接税即所得税为主体的目标模式转换。但是,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条件以及现行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比重较低的现实经济状况出发,选择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目标模式过渡是比较稳妥可行的。
2)税种合理配置
在主体税确定的前提下,在主体税内部还存在一个税种之间的组合和配置,即主体税内部结构的问题。
(1)流转税内部结构的目标模式 应选择具有中性特征的增值税为主体,以选择性的非中性的消费税为辅的内部结构模式。既可适应市场经济对资源基础配置的要求,起到保证财政收入的作用;又可对市场资源配置进行必要的弥补,起到个别调节的作用。
(2)所得税内部结构的目标模式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财产制度和收入分配方式,应选择以企业所得税为主,逐步扩大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税内部结构模式。
3)辅助税种的设计
在主体税确定,主体税内部税种配置合理的条件下,为使税制结构整体功能优化,还需要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无法征收和调节的范围内,本着简化税制、优化功能的原则,建设与完善辅助税类,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的特殊调节功能。我国辅助税包括资源课税、财产课税和特定行为目的课税等税类。资源类税收在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调节级差收入方面具有特殊功效;财产类税收在缩小社会贫富差别,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方面具有特殊功效;行为类税收具有调节目的明确,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能够配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效调节特定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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