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转课税 又称商品课税,即以商品和劳务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流转课税以商品交换为前提,伴随着商品销售的实现进行课征。其计税依据是商品销售收入额、劳务收入额或服务性业务收入额,一般采用比例税率。流转课税具有税收负担的间接性、税收分配的累退性、税收征收的隐蔽性、税收管理的便利性、税收收入的稳定性等特点,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类。全面实现“营改增”后,我国流转课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2)所得课税 即以纳税人的净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净收入是指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即所得额。所得课税是在分配领域内进行的,税收收入的数量直接取决于纳税人的所得水平。如采用累进税率,则对调节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具有特殊功效。所得课税具有税收负担的直接性、税收分配的累进性、税收征收的公开性、税收管理的复杂性、税收收入的弹性等特点。目前,我国所得课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课税 即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这两类均可列入征税范围。对财产课税有利于充分利用生产资源,限制消费;同时对缓解财富分配不均的矛盾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财产课税具有税源的广泛性、征收的区域性、管理的复杂性等特点。目前我国财产课税有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
(4)资源课税 即以开发和利用的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对资源课税有利于调节纳税人因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课税具有征收范围的局限性、税率设计的差别性、计征方法的从量性等特点。目前我国资源课税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www.xing528.com)
(5)行为课税 即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而征的税收。特定行为是指商品流转、所得获取、财产占有、资源开发等行为之外的其他应税行为。对特定行为课税,有利于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灵活地运用税收杠杆,有效地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目前我国行为课税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
除以上六种分类方法外,还可以按课税权行使的期限为标准,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以税款的征收方法为标准,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以课税目的和税款用途为标准,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以税收主客体为标准,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以税种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为标准,分为主体税和辅助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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