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征税的深度。在课税对象数额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国家征税数量的多寡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取决于税率水平的高低,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奖限政策也主要体现在税率方面,所以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一般来说,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形式。
1)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比例税率是一种最常见、应用最广泛的税率,适用于许多课税对象。
在实际运用中,比例税率又分为统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统一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只设一个比例税率,所有的纳税人或征税项目都适用同一税率。差别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比例税率,不同的纳税人或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我国税制中的差别比例税率又包括以下四种:
(1)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即按产品类别或品种设计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税率,产品不同则税率不同,如消费税。
(2)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即按行业设计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税率,行业不同则税率不同,如营业税。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即按不同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收益差异设计不同的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4)幅度差别比例税率 即税法规定的税率有一个从低到高的幅度,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如我国娱乐业就曾实行过5%~20%的营业税幅度差别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的优点:一是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有利于纳税人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二是计算简便,有利于征收和缴纳。比例税率的缺点是不能体现量能纳税原则,不论收入多少都按同一比例征税,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完全相适应,在调节社会分配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
2)累进税率
即按税基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个等级,随着税基数额的增大而逐级提高的税率。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
全额累进税率就是税基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对应的最高级次的税率计算税额。超额累进税率就是把税基按数额大小划分成若干等级部分,各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并分别计算税额,然后再汇总为全部应纳税额。
例如,假设所得税税率如表1.4.1所示。
表1.4.1 假设累进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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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某纳税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元,若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
1200×20%=240(元)
若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
500×5%+500×10%+200×20%=115(元)
此例说明,在课税对象数额相同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累进税率计算税额,结果不同。
两种累进税率相比较,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简便,但税负累进程度急剧,尤其在两个级距的临界部位,会出现税额增加超过税基数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超额累进税率虽然在计算上复杂一些,但税负的累进程度比较缓和,可避免全额累进税率的缺点,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超额累进税率虽然在计算上比较繁琐,但这只是技术问题,在实际运用时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数”的办法加以解决。所谓“速算扣除数”,是指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减去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的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应纳税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按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数量的税额,而不是规定征收比例。定额税率是税率的特殊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定额税率在实际运用中,又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地区差别税额 即对同一课税对象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生产力水平和盈利水平的差异,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
(2)分类分级税额 即把课税对象按一定的标志分类分级,然后按不同的类别或级别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
(3)幅度税额 即在税法规定的征税幅度内,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一个执行税额。
定额税率的优点是计征更为简便,同时由于采用从量计征的办法,税额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有利于鼓励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其缺点是弹性较差,税收不能随着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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