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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众筹风险与监管问题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④数字众筹项目的侵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规,数字众筹很容易触犯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的红线,2013年9月,证监会把淘宝网向社会发行股权众筹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数字众筹风险与监管问题

(一)教字众筹的风险形式

1.数字众筹的法律风险

众筹是一种新的融资模式,从现有的立法中,很难找到相适用的法规,众筹的立法速度远落后于众筹的发展速度:众筹的法律风险表现有:洗钱诈骗风险、非法集资、突破债券发行限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等。①洗钱诈骗。数字众筹平台的成立门槛很低,很容易出现诈骗和洗钱情况c②涉嫌非法集资。数字众筹平台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推介,股权众筹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给予投资人股权回报,但这种模式与非法集资现象很吻合。③突破证券发行限制。《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都属于公开发行证券,而股权众筹向不特定对象推介项目,人次还常常超过200人,其发展势必也会受到法律的影响。④数字众筹项目的侵权问题。奖励众筹以创新性产品为主,在筹资过程中,产品的图片、详解、创新性内容很有可能会被盗版商仿造,率先上市进行销售

2.数字众筹的信用风险

项目发起人的信用问题主要是虚假身份和筹资成功后项目发起人不兑现承诺的问题。现行法律对发起人的资格和信息披露没有规定,平台对募资成功的众筹项目也缺乏后续监督。平台自身的资金流转也没有第三方存管,项目的风险评估、募资金额、信息披露都由数字众筹平台来决定,一旦平台的信用有很大问题,投资者的权益将受到很大的损失。(www.xing528.com)

(二)数字众筹的风险监管问题

数字众筹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股权众筹已经得到国家层面认可,开展股权众筹试点也已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围绕如何监管众筹,证监会正在进行调研。《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众筹的准入资质、职责义务、投资者条件、信息报送等已有了明确规定。

数字众筹的风险监管问题:①立法供给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规,数字众筹很容易触犯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的红线,2013年9月,证监会把淘宝网向社会发行股权众筹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②监管体制缺位。证监会并没有实质地把众筹纳入到监管范围内,没有形成对众筹规则和流程的明确监管框架,众筹数据也没有被纳入央行监测管理系统。③信息披露有限。数字众筹发起人的项目运营情况和投资风险信息披露较少,众筹成功以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回馈产品的进度还无法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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