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信体系概念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征信业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其起源于信用交易的需要。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照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交易一方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征信业务是指征信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征信体系包括征信制度、信息采集、征信机构和信息市场、征信产品与服务、征信监管等方面,其目的是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制度与安排,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征信体系通过提供信用信息产品,解决制约信用交易的瓶颈问题,能够有效促进金融信用产品和商业信用产品的创新,扩大信用交易的范围和方式,带动信用经济规模的扩张。
征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核心环节,发展征信业有助于遏制社会不良信用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在过去的多年里,征信体系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征信业已成为重要的服务产业之一,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从信贷征信起步,随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正式运行,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保障金融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征信行业的发展模式
经过上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发达国家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但是,由于各国经济、文化、历史不同,各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也存在差异。从国际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征信体系模式主要有市场主导、政府主导和会员制三种模式。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国家采用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几个欧洲国家,日本则采用会员制模式。
1.美国的市场主导型
19世纪40年代,美国第一家征信机构The Mercantile Agency R.G.Dunn Company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已成立两千多家信用局。但经过优胜劣汰和兼并组合,形成了Equifax、Trans Union和Experian三大信用局为主体的高度集中的征信市场格局。美国三大征信局都是市场成熟度高、竞争力强的公司,它们专门从事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分析、保存、销售。
美国的征信业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模式,其征信业以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并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和经营。从简单征信服务到比较完善的现代信用体系的建立,美国经历了160多年的历史,它们独立于政府和金融机构之外,是第三方征信机构,并且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在美国,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出售给有需求者或委托人,他们除直接收集信息外,还从其他独立征信公司购买和整合数据,信息内容较为全面,不仅收集负面信用信息,还收集正面信息。这些机构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既相互合作又依靠各自的产品差异形成竞争,共同推动着美国征信行业的不断发展。
美国是全球征信业最发达的国家,世界上最著名的企业征信机构、个人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都在美国。例如,世界最著名的企业征信机构美国邓白氏公司,个人征信机构Equifax.Experian,以及世界最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标准普尔公司和惠誉评级公司。(www.xing528.com)
美国是全球最早为征信单独立法的国家,有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环境。政府基本上处于社会信用体系之外,主要负责立法、司法和执法,同时其本身也是商业性征信公司的评级对象,保证了征信公司能确保其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2.欧洲的政府主导型
欧洲的征信业主要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又称公共模式或中央信贷登记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欧洲的征信模式与美国的市场化模式的差别体现在三个方面: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在政府主导型的征信模式中,德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德国征信体系主要包括三部分:公共征信系统、私营征信系统和行业协会内部征信系统,这三部分中均包括企业征信及个人征信。德国的公共征信系统类是以德国联邦银行信贷登记中心系统为主体,同时采集行政司法系统的相关信息,主要提供数据信息的基本收集、整理、保存、加工,是德国征信体系的重要数据来源。私营征信系统和行业协会两部分作为公共征信系统强有力的补充。
欧洲征信体系有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如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和信息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征信机构准入,监督《个人数据保护法》的执行情况。20世纪90年代中期,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这是欧盟第一个涉及个人征信的公共法律,该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是在保护人权和开放数据之间取得平衡。20世纪 90年代末欧盟公布了第二部《数据保护指南》,对成员国的信用管理法律体制进行完善。
3.日本的会员制征信
日本的征信体系明显区别于美国和西欧国家,采用的是会员制征信模式。这种模式以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
目前,日本的个人征信体系大体上可划分为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销售信用体系三类,分别对应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这些协会的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证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公司以及零售店等。例如日本银行业协会建立的全国银行个人信息中心,信息来源于会员银行,会员银行在与个人签订消费贷款合同时,均要求个人义务提供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
同时,日本征信业还存在一些商业性的征信公司,如帝国数据银行,它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有4000户上市公司和230万户非上市企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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