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现金的概念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由David Chaum(数字货币的发明人)提出。之后,一些机构对加密货币做了商业化尝试,比如引进电子现金和电子黄金。然而,这些努力因为缺乏法律合规性、不明智的商业管理或全网集中化等不同原因以失败告终。之后,日裔美国人Satoshi Nakamoto(中本聪)在21世纪初提出比特币(Bitcoin)。与大多数此前的数字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而此之前的数字资产则被认为是容易复制的。基于密码学和P2P网络,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和流通。
目前关于数字货币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欧洲银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曾在2014年对虚拟货币进行了界定,认为虚拟货币是价值的一种数字表达,不是由中央银行或某个公共权威机构发行,也不一定与某一法定货币挂钩,但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用于支付手段,可以进行电子和转移、储蓄或交易。周永林(2016)参照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研究报告的分类,将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 or Digital money)定义为“价值的一种数字表达”,包括由非中央银行或公共权威机构发行的数字货币即虚拟货币,也包括中央银行或公共权威机构发行的数字化法定货币。即数字货币包括虚拟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两类。数字加密货币也被包含在这一概念之内,多数研究认为数字加密货币是一种新的虚拟货币。欧洲央行比较早采用这种分类。按照是否与法定货币存在自由兑换关系,虚拟货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不存在兑换关系,只能在网络社区中获得和使用;第二类,虚拟货币可以通过法定货币获取,用来购买虚拟和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但不能兑换为法定货币,比如 AmazonCoin(亚马逊币);第三类,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能相互兑换,并可以用来购买虚拟和真实的商品或服务,比如比特币、林登币。美国税务局和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将比特币称之为可转换的虚拟货币。从税收角度,美国将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归类为特殊商品。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从形式、记账单元、客户识别、发行人、发行机制等方面比较了比特币和一般电子货币的异同。(www.xing528.com)
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 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它创造的一种解决彼此之间不信任的记账方式。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可以使比特币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这同样确保了货币所有权与流通交易的匿名性。这对于学界、业界和监管机构都将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迄今为止,仅有厄瓜多尔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发行了数字货币,但其余国家也始终将其作为一个可以考虑的保留选项。发展数字货币的全社会的成本基本上是零,但可能会对现在的货币调控、监管形成很大冲击。对于中央银行自己发行数字货币是否有益于普惠金融的发展,国际上目前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支持者的理由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一有利于数字货币的标准化和通用化,便于系统的整合以及与金融业的对接,目前大部分数字货币的使用范围均非常有限,而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理论上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法定通货;二是由于央行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可以保证数字货币币值的稳定,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信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可以提升央行在数字货币领域的权威性,有利于各项普惠金融发展政策的贯彻实施。反对者的理由主要也有三方面:一是由于市场经验和技术力量的欠缺,央行在数字货币方面和民间企业相比并不具备比较优势;二是作为非营利机构的央行相对缺乏创新的动力,但又具备天生的垄断能力,可能会阻碍数字货币市场的创新发展;三是发行数字货币可能会给央行带来各种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一旦出现管理不慎或安全漏洞,后果会比民间企业要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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