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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与数字金融创新研究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东北妞 版权反馈
【摘要】:进一步的,基于互联网价格比较平台可以有效降低保险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成本,从而降低保险价格并提高保险市场竞争性。近年来,国外互联网保险不断创新。一是放弃中介模式的互联网保险直销模式的兴起。

(一)互联网保险在全球的发展

保险业协会将互联网保险界定为保险企业或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信息,实现网上投保、承保、核保、保全和理赔等保险业务,完成保险产品的在线销售及服务,并通过第三方机构实现保险相关费用的电子支付等经营管理活动。

目前适合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包括短期简单理财型产品、短期健康险、意外险,简单、标准化定期寿险、车险,不适合销售的如长期分红险、长期寿险、健康险、农险、企业财产险等复杂财险。

进一步的,基于互联网价格比较平台可以有效降低保险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成本,从而降低保险价格并提高保险市场竞争性。互联网不但可以降低保险的交易成本,还可以降低市场进入门槛,从而增加保险市场供给,并通过让客户“买得起”而提高客户的购买能力。

近年来,国外互联网保险不断创新。一是放弃中介模式的互联网保险直销模式的兴起。例如,Geico公司通过自有网站直销,是美国第四大汽车保险公司,也是美国最大的直销保险公司,它放弃了中介模式,采用网上直销模式,清楚列明各种类型、对应价格的保险产品,方便潜在客户在线查询价格。同时Geico还根据客户的背景、忠诚度等信息对其进行差别定价,车险在线报案和理赔,通过对案件进行分类,允许就近选择汽车修理地点、索赔记录等。APP方便客户查询最近的拖车、续期缴纳时间、金额的提醒等。二是P2P风险计划的出现。通过社交媒体创建团体,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团体彼此承保风险或与保险公司协商更好保险条款。典型例子如德国的“朋友保险”、英国jFloat计划、美国 Peercover计划等。以德国的“朋友保险”为例,它将寻求愿意分担标准保单免赔额以下的潜在损失的个人联系在一起,与保险公司合作,为超过该金额的损失提供常规保障。与团险不同的是,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分别签订合同,如果网络内相关个体理赔额较小,则保单持有人会以传统保单保费回扣(至多一半)形式获得相关金额。三是保险逆向拍卖平台。保险公司或分销渠道提供保险产品在线竞价,消费者选择承保人,例如iXchange的基于网络的财产险和意外险逆向拍卖平台。四是移动保险的使用。它通过远程信息处理技术进行创新,如美国保险公司Progressive Insurance Company的UBI保险,根据汽车里程确定保费。针对单次保费低但缴费频次高的产品,借由手机或网络或短信确认方式进行承保,降低了成本。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小额保险公司已提供意外险、寿险等一系列移动保险服务。(https://www.xing528.com)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测算,截至 2015年底,全国保险密度(以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反映一国保险普及程度和保险业发展水平)为人均 1766.49元,约合271.77美元,而全球人均保费支出662美元,发达市场人均保费支出3666美元。我国还不到全球平均水平的1/3,较之于发达市场差距很大。从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比重,反映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来看,2015年底为3.59%,全球平均保险深度为6.2%;而2014年这一数据英国为10.6%、日本为10.8%、美国为7.3%、法国为9.1%,也存在较大差距。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继续提高保险深度和密度,发挥其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那么提高用户购买可以借由网络渠道、产品创新、服务提升和模式转变来进行。从渠道来看,即把互联网作为销售和理赔等渠道;从产品来看,包括开发专门用于互联网销售的产品,开发为互联网业务服务的保险产品和嵌入互联网技术的保险产品;从服务来看,如建立保险产品网上超市、比价平台和协助投保人索赔产品;从模式来看,即通过互联网建立业务新模式,如互联网互助组织活动等。

目前国内网络购物的渗透使得互联网保险渐为大众接受,用户保险意识也不断提升,加之网络渠道的便捷性,用户对于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保险接受度更高,同时,互联网保险产品单价低、新奇、嵌入使用场景的销售也推高了保险网络渠道的贡献度。

目前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的模式有三种:一是自建官网网上直销(共有17家公司);二是专业保险销售网络网上销售保险;三是第三方平台网上代销(共有 16家公司)。目前有61%的保险公司(共52家公司)既有自建平台,又与第三方平台进行合作,采取了双管齐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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