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组织行为的自矫机制要想对公共组织行为发挥作用就必须基于一定的基础。这种基础就是自矫机制所针对的具体对象和依托,可以是来自组织的内部,也可以是来自组织的外部。本节主要就主体基础、制度基础和环境基础展开讨论。
1. 主体基础
(1) 公共组织行为主体的含义。按本章开始部分的表述,公共组织行为主体是指凡属以不营利为目的的受到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和公共监督的,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宗旨的公共组织中的公共组织行为的发出者。它可以指组织本身,也可以指组织中的群体和个体。
(2) 对公共组织行为的主体基础的具体分析。主体基础包括依附于主体的主体结构、法律地位、人格特质、智商和情商基础、应变能力,等等。
第一,主体结构及其法律地位。公共组织是有一定的结构的,这种结构会塑造并影响组织及组织中的群体和个人的行为。主体结构包括了组织成员的角色、角色关系、组织群体中的沟通网络以及群体内部的影响力模式。任何的主体结构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二,人格特质。一个人的人格 (personality) 是构成其相对稳定的行为模式的特征集合,是对环境中的思想、事物或者人的响应。通常人们理解的人格就是一些在一定组织文化影响下的人所具有的品质,或者说一个人所具备的相对稳定的特征。公共组织文化包含组织目标体系、认同的价值观、组织制度体系和组织形象标志等基本内容。公共组织的组织文化通过其导向作用、规范作用、凝聚作用、激励作用、创新作用和辐射作用等来影响组织行为。公共组织中的人正是经过一定的组织文化的熏陶逐渐塑造并完善其人格的,并运用某些人格特质对组织行为进行矫正。
第三,智商和情商基础。智商所反映的是人们的普遍认知能力,即一个人获取、存储、重新获取并运用信息的能力。情商包括自我意识、自我调节、激励、同情和社交能力。[2]
第四,应变能力是组织、群体或个人面对组织中的变态行为所作出的及时的有针对性反应的能力。(www.xing528.com)
(3) 公共组织主体对自矫机制的影响。公共组织主体具有双重性,它既是公共组织自矫行为的主体,又是自矫行为的对象。公共组织行为主体会从主体构成、行为动机、行为能力、对行为环境的认知、对奖惩方式的认可等方面对偏离组织行为的矫正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当组织中的个人、群体发生越轨行为时,组织约束着个人、群体实施矫正措施。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公共组织的自矫机制受主体影响的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公共组织的领导者是自矫机制的发起者,被矫正对象是个人,那么领导者的能力,包括认知能力、沟通能力、创造能力等,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自矫机制的实现,同时被矫正者的人格特质,包括其心理健康程度、责任感、态度倾向性、情绪特征等也将是影响矫正行为实现的重要方面。如果公共组织矫正行为中的被矫正对象是公共组织中的群体,那么因为群体的聚合性及群体性格的影响会使矫正者面临较大的群体压力。
2. 制度基础
(1) 公共组织中的制度。在组织行为学中,制度是指一个组织中所特有的并为组织大多数成员共同遵循的目标、价值、信念和行为规范等。公共组织行为是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发生、发展的,公共组织行为同时受到制度所提供的一系列的规则的约束,从而制约公共组织行为主体可选择的空间。公共组织中的制度包括三个基本内容: 国家正式约束体系及其实现机制,包括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内容; 社会非正式约束体系及其实现机制,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社会传统、行业风气等方面内容; 组织约束体系及其实现机制,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两方面。正式的方面包括组织的章程制度、职业规则程序等,非正式的方面包括群体纪律、职业道德等。这里还应注意的是,不同类型公共组织的制度存在着差异。
(2) 公共组织制度基础对自矫机制的意义。公共组织的制度是组织在长时间运作过程中积淀下来的规则,这些规则抑制着公共组织行为主体在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一些不良或不规范的行为。公共组织制度基础为公共组织共同体提供了一个可以贯彻和追诉的选择空间。人们为了使行为便于预见和管理,加强组织行为的控制,就需要一些制度化的规则作为保障。所谓制度化 (Institutionalization) 是指社会互动方式以正式的法律、规章、习俗为基础的稳定的发展进程。制度化的出现使组织行为得以预测,便于组织行为的控制。而制度价值的发挥是通过其约束机制表现出来的,制度的约束机制将公共组织的行为导入一个可合理预期的轨道,使公共组织行为变得可以预见。公共组织行为的这种可预见性是人们选择竞争对策、合作方式的可靠基础,也是公共组织行为的自矫机制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矫机制的实现过程就是制度化的过程。
3. 环境基础
公共组织的环境大致可以分为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在这里,内部环境是指组织文化,外部环境大致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任何组织是处于特定环境中的,离不开环境提供的各种机会和条件。帕森斯曾指出,一个社会只有满足了四种需求,即实现四种因素之间的合理化结构,包括目标的获得、环境的适应、社会不同部分的整合及越轨行为的控制,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对于组织而言,帕森斯认为,每一个组织的行动都包括四个要素,即组织的行动者、组织的行动目标、目标实现的环境因素和组织行动的规范限定。组织行动的规范限定也就是组织行为所处环境的限定,在这里,帕森斯无疑强调了外部环境在组织功能发挥中的重要性。而公共组织行为是公共组织行为主体对公共组织环境刺激的应答反应,因此公共组织环境对自矫机制的实现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政治体制决定了公共组织行为主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政党制度决定了各种政治社会力量表达意志的合法途径和弹性程度,因此也就决定了公共组织自矫机制实现的制度空间; 公共政策决定了各类公共组织行为的活动范围; 经济体制制约着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 分配制度决定着公共组织行为的利益倾向并为公共组织行为提供物的基础,而经济产业结构的每一次调整则直接影响着公共组织的发展,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这些经济环境因素是自矫机制利用利益导向、激励机制发生作用的基本决定力量。同时,知识技术、价值观、意识形态、法律制度、道德规范等文化环境因素亦会对公共组织行为的自矫机制产生显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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